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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征收评估报告违法,被征收人应这样维权!

2021-04-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2月,XX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相关棚户区实施改造,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公告栏。某物资经销处所在地段处于征收范围。20108月,X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选定评估机构的实施方案,并于9月召开选定大会,确定改造项目的评估机构。之后,X县政府依据评估机构结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某物资经销处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且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X县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X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法院审理认为,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不能如实地反映被征收人的财产情况,缺乏客观公正性,不具合法效力。最终,撤销X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本案中,房屋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的签字和资产明细,X县政府依据这样的评估报告时不能作出征收补偿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应选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如果遇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帮助自己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