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少一步违法?

2021-04-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蒋某是X村村民,拥有一套合法宅基地,一部分用于房屋居住,另一部分用于经营超市和小餐馆,均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和营业执照。

2014年,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区政府尚未对蒋某的房屋及用途依法实施勘查。对蒋某依法营业的超市、小餐馆未依法评估、更未予以合理补偿;对蒋某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未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评估和补偿。蒋某一直未签订协议。之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蒋某房屋进行征收。蒋某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土地上不可搬迁的构筑物及其他不可移动资产未纳入征收补偿决定中,且对其征收涉及的房屋内经营的副食商店,也没有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蒋某不同意,将区政府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未按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属违法。最终,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区政府未按法定程序对蒋某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对土地上不可搬迁的构筑物及不可移动资产未纳入征收补偿决定中,未按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土地征收需要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进行实地调查与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张贴征地公告、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等,征收程序多,缺一步都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