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侵权与违约竞合,有合同约定了还能对抗侵权赔偿吗?

2021-04-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11111日,丙公司与乙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书》,在“责任与赔偿”一节中约定“(发生货损后)货物能修复的:按接近市场价的修理费赔偿,但最高不超过20元(人民币)/千克”。丙公司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货物运输保险。2012321日,涉案车辆载运丙公司的ATM柜员机模块从S市运往Z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判定车辆驾驶员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公估结果,货物损失金额1464745元。2012727日,甲保险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全额理赔。20162月,甲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要求乙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乙物流公司依据《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书》约定的责任限额提出抗辩。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乙物流公司应赔偿甲保险公司1155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中,承运人乙物流公司存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丙公司有权择一主张,甲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人代位权亦享有同等权利。甲保险公司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赔偿,并据此主张侵权之诉不应受合同约定中关于赔偿限额的约束。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选择侵权赔偿,并基于该选择排除对方基于生效合同享有的抗辩权,不仅会导致双方合同关系形同虚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导致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合同制度合理防范、处理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因此,无论一方以何种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合同明确约定的事项,均不能排除对方依据合同享有的抗辩权。故乙物流公司按照每千克20元确定赔偿限额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

【瀛台律师提醒】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财产遭受损失,承运人存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形下,托运人或其保险人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能排除承运人依据货物运输合同享有的责任限额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