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因赶工期房屋被强拆,损失谁赔偿?

2021-04-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某县因修建A公路,征收土地,梁某的土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份,某县政府工作人员找到梁某商谈征收其土地房屋事宜,表明可以按照周围邻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但并未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拆迁部门开始拆除梁某房屋附属设施,梁某与拆迁部门沟通后,得知是某县政府安排拆迁部门对房屋进行拆除,梁某找到某县政府,以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叫停施工。某县政府在未通知梁某的情况下,组织拆迁部门将梁某部分房屋、树木、外置水缸等强制拆除。梁某得知后认为某县政府拆除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县政府向其赔偿相应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政府未按征收法定程序进行房屋征收,并对梁某房屋内物品造成相应损失,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某县政府应对梁某房屋物品的损坏进行相应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案中,某县政府为修建公路,组织征收。建设过程中,与梁某商议征收之事,在未协商一致,未任何征收手续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砍断树木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我们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实施房屋征收前应遵循先补偿再搬迁原则,否则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