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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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案件回放】
2013年9月,郑某经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在其所在的位于X县X村宅基地内经营A加工厂,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铝塑门窗、玻璃加工。属合法经营。2014年8月,X县人民政府未向郑某完全履行征用告知程序,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郑某所属厂房,将郑某经营场地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及生活用品等全部毁损。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X县人民政府强拆郑某厂房行为违法,并赔偿毁损设施费用。经法院审理认为,X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处X县人民政府强拆郑某厂房行为违法,并赔偿毁损设施费用。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本案中,郑某与X县人民政府并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X县人民政府拆掉郑某厂房并损毁设施,其拆除行为是无法律依据的,属违法。征收房屋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郑某并未拿到相应征收补偿款。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定要等到征收补偿款到位后,再交出房屋。若征收补偿款不到位,应拒绝搬离。如果行政机关强拆房屋,其行为违法,应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寻求帮助,为自己争取合理的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