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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宣判是否是终结?

2022-01-14


1月10日,山东青岛城阳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江歌之母江某莲起诉刘X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刘X赔偿江某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X并非凶手,但她的“明哲保身”与“忘恩负义”却引起了公愤,法律还公道于人心,给社会以明确导向。正如江歌妈妈微博账号下,反复出现的评论所说:“如果刘X赢了,人们会教自己的孩子以后别当江歌,如果江歌妈妈赢了,人们会叫自己的孩子以后不要当刘X。

 

江歌妈妈还表示2037年凶手陈某峰出狱回国后,自己将继续对他的诉讼。对于这种中国公民境外犯罪,若其出狱后回国,国内司法机关是否会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我国刑法的管辖原则有四个:

 

1、属地管辖,管辖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的任何人。比如2020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名判处加拿大籍罪犯叶建辉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还有前段时间加拿大籍吴某凡明星涉嫌强奸一案,都属于属地管辖。

 

2、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3、 保护管辖,即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最典型的就是震惊国际的“10.5湄公河惨案“,缅甸籍武装贩毒人员糯康团伙在金三角水域杀害中国13名船员,最后糯康在云南昆明被依法执行死刑。

 

4、 普遍管辖,比如海盗、劫持航空器等恐怖主义犯罪。

 

通常,这四个案件的管辖效力是由强到弱排列的,即适用前面的原则,就不适用后面的原则。江歌案中,因为陈某峰是中国人,所以依据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刑法有管辖权。

 

但一国的司法管辖权的行使仅限于本国,即若中国司法机关若想追究陈某峰的法律责任,则只能等陈某峰回国之后我国司法机关才能进行追诉,我国司法机关无法到日本去抓人,除非双方签订的有引渡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就本案来讲,江歌的母亲有权利在陈某峰回国后起诉凶手,但在中国服刑是不太可能了,不过江母可以提起民事起诉申请赔偿,如果陈某峰在中国有一些财产,胜诉后还能获得赔偿。由于陈某峰是成年人,由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锋的父母对江歌妈妈没有民事赔偿的义务,但是陈某锋的父母可以基于公序良俗和个人道德,对江歌妈妈予以民事补偿。但江歌终究是回不来了,再得到什么赔偿都是虚无的,江歌妈妈所有的努力和最终的结果就是俗话说的“人争一口气”。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善良的人看到光明。

 

江歌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正义无非就是如此。在我们国家对于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有法治、有人管,对于百姓深恶痛绝的违法失德现象,司法机关必会惩治追责。当道德失重时,正义总可期盼,法律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