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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民间借贷年利率标准改变

2020-11-05

瀛台律所:民间借贷年利率标准改变

     解读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以前民间借贷年率按照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审理执行,就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确定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具体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约定有效,法院会予以支持。(2)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的,24%至36%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借款人已支付此部分利息的,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只能要求借款人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3)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超额利息可要求返还;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只能要求借款人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据介绍,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所以确定年利率24%的最高保护线,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的。而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为基准利率的4倍,是源自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不过,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确定的24%的利率,作为其确定基础的“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已不复存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也已由2019年8月的4.25%,回落到现在的3.85%且已稳定此利率报价数月。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而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公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于2020年8月20日)生效。该新司法解释,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4月至8月按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

该民间借贷新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是说,2019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但现在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保护的最高年利率都不再是24%,而是3.85%*4=15.4%了(将来月份公布的LPR利率有调整的,也相应按4倍予以调整司法保护的最高年利率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