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领域
  • 专业团队
  • 胜诉案例
  • 新闻资讯
  • 联系我们
logo2

北京总部:400-070-5618

  • 网站首页

    HOME

  • 关于我们

    ABOUT US

    • 律所简介
    • 党建专题
  • 业务领域

    BUSINESS

    • 遗产继承
    • 离婚诉讼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征地拆迁
    • 公司法务
  • 律师团队

    TEAM

    • 主任律师
    • 刑事律师
    • 房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 征地拆迁
    • 特邀顾问
    • 专业顾问
  • 经典案例

    CASE

    • 刑事案件
    • 征地拆迁
    • 房产纠纷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 更多案例
  • 新闻资讯

    NEWS

    • 律所要闻
    • 法制栏目
    • 法律知识
    • 案例分析
    • 热点解读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新闻资讯
  • 律所要闻
  • 法制栏目
  • 法律知识
  • 案例分析
  • 热点解读
联系我们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二审增加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查看详情
解决法律问题宜早不宜晚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查看详情
民事诉讼中,谁来承担证人的开销
在实践中,有些证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愿出庭作证,是否可以不出庭作证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查看详情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第622/622页, 共2487条信息
瀛台律所
国内分部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沈阳 重庆 青岛 厦门 成都 武汉 南京 合肥 大连 杭州 济南 呼和浩特 合肥 长沙 石家庄 昆明 贵阳 福州 银川 西安 哈尔滨 南宁 太原 无锡 哈尔滨 沈阳 秦皇岛 福州 南宁 贵阳 唐山 秦皇岛 郑州 宁波 保定
海外分部
美国 英国 法国 新加坡 日本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微信公众号
微信名: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YINGTAILAW
北京总部:400-070-5618   
售后电话:010-86393456
Copyright © 2025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0040142号-2
  • 在线咨询
  •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