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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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案件回放】
唐x之父唐x民在西安市xx街52号(原123号院)有自留房屋12间,宅基地0.498亩,房屋系土木结构,有《西安市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为证。西安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市房权第2190***-1),是否还登记房管局名下,但不知为何原因,涉案房屋被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补办在“西安市xx区运输公司”名下,这就形成了“一房两证”的局面。为此,唐x于2015年11月28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邮寄《关于你局为他方补办的<西安市集体房屋所有权证>(市房权第2190***-1)(原123号,现52号房产)向我公开其信息的申请书》,要求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唐x依法公开西安市xx街原123号现52号房产市房权证字2190***号、2190***-1号、2190***-2号三证的全部信息。
后又多次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让其公开补办涉案房产的具体信息,但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并未能履行职责,作出具体回复。唐x为维护其物权不受任何侵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唐x2015年11月28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庭审中,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辩称,针对11月28号的申请,以前已经对唐x的申请做过了答复,因此没有给答复,其愿意依法给作出书面答复。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唐x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2015年12月10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唐x11月28日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上述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依法对唐x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未检索到申请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且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