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未达成补偿协议就被占用承包地?该找谁维权?

2022-12-07

【案件回放】


于x系xxx村村民,2019年2月2日得知自己的土地、房屋涉及征地批文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相关部门2017年第117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征地实施机关为长春xx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科技管委会)。实施项目为长春新区东北亚国际物流港北远达大街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中铁第一项目部,其中中铁五局负责实施于x承包地的地块的施工。2020年5月12日中铁五局将于x土地上种植的树木铲除达1000多平方米,损失高达20多万。于x女儿依法报警后,xx派出所所长于同年6月2日告知要找行政机关,找委员会,不是案件。6月14日中铁五局再次碾轧于x土地。

6月22日中铁五局开始占用于x承包地施工,于x女儿报警后,中铁五局向xx派出所出示了施工许可证等文件,xx派出所所长告知于x系行政机关行为,以后派出所不再出警,如于x及其家人阻拦施工,将对于x及家人实施抓捕。于x无奈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举报,6月23日执法人员告知施工合同,同日xx派出所向于x送达《关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告知》。

于x认为虽然其承包地及房屋属于117号批文,但于x与xx科技管委会未就补偿达成协议。117号批文实施主体及建设用地单位均为xx科技管委会,施工方中铁五局系xx科技管委会招投标确定的联合体中公司之一且中铁五局持有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是受xx科技管委会委托实施施工故应确认铲除其承包地地上物及占用其承包地的行为系xx科技管委会委托实施。在双方未就补偿达成一致的前提下,xx科技管委会未履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在未充分保障于x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实施了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强行铲除并占用于x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xx科技管委会辩称,于x主张的强行铲除并占用承包地的事实不存在,不是答辩人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答辩人委托或授权第三方实施的拆除行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于x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科技管委会拆除于x的承包地部分地上物及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进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科技管委会承认其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实施主体,双方未能就地上物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同时,因案涉项目为公益项目,施工单位已经进场施工。在此情况下,于x的承包地被占用以及部分地上物被拆除,虽是施工单位所为,xx科技管委会作为法定征收实施主体,不能割裂征地与占地施工之间的联系。据此,施工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以及国土部门未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即已经实施占用了于x的土地以及拆除部门地上物的行为应视为系受xx科技管委会委托。


 


【瀛台律师提醒】


市、县级机关是法定的实施主体,只有市、县级机关及其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地上物及占用土地的行政职权。征收集体土地以双方达成协议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应由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作为征收程序的终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