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工龄折抵引发的继承风波,北京两套房分割背后的亲属博弈!邢立峰律师代理法定继承案,我方当事人获得相应房产份额!

01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曾某1、曾某2、曾某3、曾某4、曾某5、曾某6与被告杨某2、杨某3因被继承人杨某的两套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继承人杨某于 2004 年 4 月 21 日去世,生前育有三子女,分别是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杨某1,与第二任妻子所生的杨某2、杨某3。杨某1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病逝,其生前育有曾某某(2005 年逝世)等五人,曾某某育有二子女。杨某第三任妻子周某某于 1999 年 10 月 8 日去世,二人未生育子女。

    争议房产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东里房屋,均登记在杨某名下,购买时使用了周某某的工龄。原告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被告则认为房产属杨某与周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方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原告委托瀛台律师邢立峰代理本案。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房屋由曾某1、曾某2、曾某3、曾某4、曾某5、曾某6、杨某2、杨某3按以下比例继承:曾某1占 3%,曾某2占 3%,曾某3占 6%,曾某4占 6%,曾某5占 6%,曾某6占 6%,杨某2占 35%,杨某3占 35%。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西便门房屋由上述人员按相同比例继承。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3  法院判决

邢律师提出:被继承人杨某生前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杨某1与被告均享有继承权,因杨某1已去世,曾某1、曾某2代位继承,曾某3等四人作为杨某1子女也享有继承权。请求确认曾某1、曾某2各享有案涉房屋三十分之一份额,曾某3等四人各享有十五分之一份额,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被告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属杨某与周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遗产份额应由杨某、杨某2、杨某3继承,杨某1无继承权。被告对杨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原告方未尽扶养义务,应多分被告,少分或不分原告。即使房屋是杨某个人财产,购买时使用的周某某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由二被告继承。

    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屋均在周某某去世后由杨某购买,登记在杨某名下,属杨某个人财产,在其死后转化为遗产。但购买时使用周某某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个人部分,作为周某某遗产予以继承。

     杨某和周某某均无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杨某1在杨某与周某某结婚时已成年,未与二人共同生活,与周某某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杨某2、杨某3结婚时属未成年人,随父生活,与周某某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周某某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杨某、杨某2、杨某3;杨某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1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曾某某(由曾某1、曾某2代位继承)、曾某3、曾某4、曾某5、曾某6。

    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遗产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结合双方协商的房屋价值及计算公式,确定了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主张,因可自行办理或申请强制执行,不予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邢立峰分析本案:本案焦点在于遗产范围确定、继承人范围认定及继承份额分配。

     遗产范围:法院明确案涉房屋为杨某个人财产,但购买时使用的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属周某某遗产,既尊重了房屋购买时间和登记情况,又考虑了工龄这一政策性福利的财产属性,符合相关法律精神。

     继承人资格: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是认定继承权的关键。本案中,杨某2、杨某3因未成年时与周某某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享有周某某遗产继承权;而杨某1成年且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不享有相关继承权,这一认定符合《继承法》对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的界定。

     份额分配: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按均等原则分配遗产,体现了法定继承中公平原则的适用。同时,通过科学计算公式将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折算为继承份额,使分割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多分遗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提醒当事人在继承纠纷中需注重证据收集,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此案对类似继承纠纷具有借鉴意义,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标准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方法,有助于规范继承行为,维护家庭财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