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一份伪造签名引发的侵权博弈!冀红莹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我方当事人获赔58万余元!

01  案件概述


87 岁的老李患有 2 型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基础疾病,2023 年冬因 “急性心肌梗死” 被紧急送往某市中心医院抢救。入院时,老李已出现喘憋加重、无法平卧等症状,心功能评级为 Ⅳ 级(Killip 分级),属于高危病例。医院当即启动重症监护,家属指定其子王某作为医疗决策代理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 “所有医疗文书需王某签字确认”。

    抢救期间,医院为老李实施了气管插管、主动脉球囊反搏术、股静脉穿刺置管等多项有创操作。3 天后,老李因心源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处理后事时,王某在复印病历时发现,《气管插管知情同意书》《心导管治疗告知书》《穿刺置管知情同意书》《尸体解剖告知书》4 份关键文书上的 “王某” 签名笔迹异常 —— 签名潦草且与自己日常笔迹差异明显,其中《尸体解剖告知书》上 “不同意尸检” 的勾选也非本人所为。

     王某随即与医院沟通,院方起初坚称 “签名为王某本人所签”,后又改口称 “可能是其他家属代签”,但始终无法提供其他家属的授权委托证明。为证清白,家属王某申请笔迹鉴定,结果显示 4 份文书上的签名、日期及勾选内容均非王某书写,系他人伪造。因认为医院伪造病历、隐瞒治疗风险,王某遂携其他家属委托瀛台律师冀红莹起诉,主张医院侵犯知情同意权,诊疗过错与老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 58 万余元。


最终,结合鉴定结论与病历瑕疵,法院认定医院存在伪造文书、告知不足等过错,判决其承担 70% 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462102.12 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0000 元、鉴定费 16680 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 1218 条(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1219 条(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需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特殊检查 / 治疗需明确告知风险及替代方案,取得患者或家属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 1222 条(过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等情形,推定其有过错。 《民法典》第 1179 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03  法院判决

冀红莹律师提出,医院伪造签名,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错失治疗选择权;病历中抢救时间、医嘱记录存在矛盾,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伪造病历构成过错推定:医院未能合理解释 “非指定家属签名” 的原因,结合鉴定结论,认定存在伪造病历行为,直接推定有过错。

    告知义务未履行:《病危通知书》仅概括同意 “有创抢救”,未具体说明每项操作的风险(如气管插管可能引发心跳骤停),无法替代专项知情同意书的告知义务,构成 “告知不足”。

    因果关系成立:医院过错(伪造签名、告知不足)影响患者治疗选择权,且病历中 “气管插管时间与心跳停止时间矛盾”,无法排除操作与死亡的关联性,结合患者自身病情,酌定医院承担责任。

    医院方认为,签名可能为其他家属代签,并非医院伪造;患者死亡系自身高龄、病情危重所致,诊疗符合规范;《病危通知书》已载明有创抢救措施,家属已同意。

    最终,法院认同冀红莹律师的意见,做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分析本案:1. 病历真实性是胜负关键:本案通过笔迹鉴定锁定 “签名伪造”,直接触发《民法典》第 1222 条的过错推定,大幅降低患方举证难度。实务中,病历的时间逻辑、签名真实性、补记规范性是核心审查点。

2. 知情同意权需 “精准告知”:医院以 “概括性文书” 抗辩无效,说明法律要求告知需 “具体到风险细节”,仅靠病危通知等通用文书无法免责。

3. 因果关系认定的灵活性:即使未完成医疗过错鉴定,法院可结合过错行为(如伪造病历导致诊疗合理性存疑)、病历矛盾点,综合判定因果关系,体现 “过错推定” 对举证责任的倾斜。

     本案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规范病历管理与知情同意流程,否则 “细节瑕疵” 可能成为败诉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