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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馆地胶翘起绊倒老人致十级伤残,责任划分引热议!随小飞律师代理本案,法院判赔 7.3 万!

01  案件概述

2024年 5 月,61 岁的乔某某在黑龙江泰来县VP健身馆办理 460 元年卡,成为该馆常客。同年 12 月 10 日,乔某某在馆内打乒乓球时,因场馆地胶未固定牢固、边缘翘起,不慎绊倒受伤,经诊断为 “胸椎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乔某某将VP健身馆及经营者苗某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 12.3 万余元,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随小飞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苗某某、VP健身馆共同赔偿原告乔某某各项费用73247.07 元(105140.1 元 ×70%,已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的 351 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03  法院判决

随小飞律师提出:与VP健身馆存在合法服务合同关系,健身馆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地胶未固定导致隐患),应对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证据:微信缴费记录(证明服务合同成立)、地胶翘起现场照片(证明安全隐患)、医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证明诊疗花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十级伤残及“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75 日、营养期 75 日”)。

    被告VP健身馆、苗某某答辩:承认乔某某在馆内因地胶翘起受伤的事实,但提出两点抗辩: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且年龄较大(61 岁),应自担 30% 责任;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如误工费、律师费)过高,仅同意赔偿合理部分。证据:免责声明、训练者须知警示标志照片,主张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法院认定事实:服务合同与受伤经过:2024 年 5 月 22 日乔某某办理健身年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12 月 10 日因地胶固定不牢固绊倒受伤,先后在泰来县人民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住院 5 天。鉴定与费用审核:十级伤残,无需后续治疗,护理期75 日、营养期 75 日、误工期 180 日(因原告已退休,未扣减退休金,误工期鉴定费用 200 元自行承担)。合理费用合计10.5 万余元(含医疗费 1.5 万余元、护理费 9252 元、伤残赔偿金 6.9 万余元、精神抚慰金 2000 元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 351 元检查费)。责任划分依据:健身馆未提供安全合规的设施(地胶翘起是主因),负主要责任;原告自行锻炼时未尽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按 “原告 30%、被告 70%” 划分责任比例。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随小飞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 “核心边界”:提示≠免责健身馆虽举证 “张贴警示标志”,但法院未认可其 “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 “提示风险”,更核心的是 “消除隐患”—— 地胶未固定属于可预见、可整改的物理安全隐患,健身馆未及时处理,构成 “过错”,这是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法院按 “3:7” 划分责任,既未让健身馆承担全部责任(考虑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也未过度加重原告责任(明确地胶隐患是事故主因),符合 “过失相抵” 原则,平衡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益。

     此案为健身行业敲响警钟:仅靠 “免责声明”“警示标语” 无法规避安全责任,需定期排查场地设施(如地胶、器械、防滑措施等),及时消除隐患;同时,消费者在健身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尤其高龄人群需做好防护,避免因疏忽扩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