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民办医院股东维权难!股东二次起诉知情权,徐曙光、齐骏涵律师代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查账先走这道程序!

01  案件概述

2025 年,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办医院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萧某某是祁东新区医院持股 26.73% 的股东(副董事长),因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按章程提供财务报告、拒绝配合查账,曾于 2024 年起诉并胜诉。但 2025 年萧某某发现医院仍未完整履行判决,且 2025 年 1 月后的财务信息仍未公开,遂再次起诉,委托瀛台律所徐曙光、齐骏涵律师要求查阅 2025 年 1 月至判决生效日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及会计账簿(银行流水、工资明细等),并允许会计师、律师协助查阅。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萧某某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诉求,但驳回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 —— 核心原因是萧某某未提交 “书面申请并说明查账目的”,未完成法定前置程序。本案揭示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关键程序细节,尤其对民办非营利单位(如民办医院)的股东维权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03  法院判决

徐律师、齐律师认为:医院章程明确股东 “有权了解经营及财务状况、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萧某某作为副董事长本就负责财务监督;2018 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彭某后,医院未召开董事会,也未按章程提交财务资料,多次沟通无果;2024 年起诉胜诉后,医院故意拖延执行,2025 年 1 月后的财务信息仍未公开,严重侵犯股东知情权。

     被告QD新区医院答辩意见:萧某某 2024 年胜诉案已强制执行,医院已提供 2025 年 1-5 月的会计凭证及账簿,只是未留存证据;股东起诉知情权的前提是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被拒”,若萧某某否认已查阅 2025 年 1-5 月财务数据,反而说明其未提出过书面申请,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医院是民办非营利单位,部分财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应无限制公开。

     法院认定事实:医院主体及股权情况:QD新区医院是 2015 年由彭喜保(原法定代表人,持股 73.27%)与萧某某(持股 26.73%)共同发起的民办非营利单位(民政局注册),2018 年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彭某(彭喜保之子,持股 73.27%),章程明确股东 “有权了解财务状况、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董事会记录”。

     萧某某 2024 年首次起诉知情权,QD县法院一审支持其诉求,衡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并明确 “允许中介机构协助查阅,时间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但医院未完整履行 2025 年的财务公开义务。

     法院确认萧某某提交的 2024 年一审、二审判决书真实有效,双方对 “医院未提供 2025 年 1 月后财务信息” 的事实无争议,但萧某某未能提供 “就 2025 年会计账簿查阅提交过书面申请” 的证据。

      财务会计报告可查的依据:《民法典》第 125 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及投资性权利”,知情权是股权的核心权益,萧某某作为股东有权了解财务状况;《公司法》第 57 条明确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医院虽为民办非营利单位,但治理模式类似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公司法》规定;医院章程也明确股东 “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且 2024 年生效判决已确认该权利,2025 年的财务报告仍需继续公开。

     但《公司法》第 57 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这是法定前置程序。本案中萧某某未提交 “书面申请” 证据,也未说明查账目的,医院拒绝提供具有正当性,故驳回该部分诉求。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曙光、齐骏涵分析:1. 本案对股东维权的 3 个关键启示:

(1)“书面申请” 是查会计账簿的 “必经门槛”:

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可直接起诉查阅,但会计账簿(如银行流水、工资明细)因涉及商业秘密,法律设置了 “书面申请 + 说明目的” 的前置程序。本案萧某某虽有 2024 年胜诉基础,但未补做 2025 年的书面申请,直接导致该部分诉求被驳回 —— 股东维权需注意 “每一次查账需求都要走完整程序”,不可依赖过往判决省略步骤。

(2)民办非营利单位可参照《公司法》维权:

医院、学校等民办非营利单位(民办非企业)虽非公司,但股东(举办者)的知情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参照《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审理。此类单位的股东需重点关注章程约定,若章程明确了知情权范围,可直接作为维权依据。

(3)“中介机构协助” 是法定权利,可充分利用:

法律明确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律师协助查阅财务资料,尤其对非财务专业的股东而言,中介机构能更高效发现财务问题(如本案中萧某某要求会计师参与,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股东可在起诉时直接主张该权利,避免医院以 “仅限股东本人” 为由拒绝。

2. 医院方的合规建议

(1)主动履行财务公开义务,避免反复诉讼:

医院作为民办非营利单位,应按章程定期向股东提交财务报告,即使股东未主动要求,也需留存公开记录(如书面通知、邮件回执),避免因 “未留存证据” 陷入被动(本案医院称已提供 2025 年 1-5 月资料,但因无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2)合理区分 “可公开范围”,拒绝需有依据:

若股东查账目的存在不正当性(如为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医院可拒绝提供,但需提供 “合理依据”(如股东与竞品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可随意以 “商业秘密” 为由拒绝,否则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