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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河北省唐山市一起标的超 1200 万(本金 1013 万 + 利息 260 万)的水污染责任纠纷,历经四年诉讼、一次发回重审后,迎来关键转折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 “驳回起诉” 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由瀛台律师郎丽彩代理上诉人马某某,这场围绕 “企业排污致鱼类死亡”“证据真伪争议”“民事与刑事交叉” 的纠纷,不仅关乎养殖户马某某的千万损失能否追偿,更折射出环境侵权案件中 “先刑后民” 适用的边界难题。
2025 年,养殖户马某某因养殖鱼类大面积死亡,将唐山开滦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开滦能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分立而来)诉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原审第三人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本案由瀛台律师郎丽彩担任马某某的代理律师。
案件最初,马某某暂定索赔 18 万元,后在瀛台律师郎丽彩的协助下,经专业鉴定确认:开滦热电公司排放污水与鱼类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鱼类总损失达 10133876.48 元。据此,马某某在郎丽彩律师的代理下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10133876.48 元及利息 2601685.36 元(暂计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后续利息按 LPR 计算),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然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马某某起诉。马某某不服,在瀛台律师郎丽彩的代理下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迎来二审裁定反转。
一审裁定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开滦相关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且涉嫌污染环境罪,需先处理刑事犯罪;马某某提交的《水域租赁合同》《承包证明》被指伪造(沙河系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否认签署,丰南区水利局证明案涉水域未对外发包),涉嫌伪造证据犯罪; 综上,裁定驳回马某某的起诉,并拟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二审裁定结果,在瀛台律师郎丽彩的代理下,马某某的上诉主张得到唐山中院重视。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虽认定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但未实际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且无公安结论或其他证据佐证犯罪事实;仅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起诉,缺乏充分依据,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裁定: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25)冀 0204 民初 229 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意味着在瀛台律师郎丽彩的代理下,马某某的 1273 万索赔诉求将重回民事审判程序。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一审法院援引):“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键点:需同时满足 “不属经济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已移送相关机关” 三个条件,方可驳回起诉。瀛台律师郎丽彩在上诉中指出,一审法院未满足 “已移送相关机关” 要件,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一审法院援引):起诉需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若涉嫌犯罪,可能排除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二审法院援引):“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明确二审对裁定上诉的审理方式,也是瀛台律师郎丽彩代理上诉时主张程序正义的法律基础。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二审法院援引):“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为二审撤销驳回裁定、指令审理提供直接依据,瀛台律师郎丽彩在上诉状中重点援引此条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瀛台律师郎丽彩代理马某某上诉时提及):“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为后续可能的生态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提供依据。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郎丽彩的核心主张:民事诉权不应因刑事嫌疑被剥夺:瀛台律师郎丽彩提出,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与污染环境罪(非经济犯罪)无冲突,即使被告需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仍应独立审理,这符合 “刑民并行” 的司法原则。一审裁定证据不足:仅依据沙河系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就认定 “伪造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证据需质证” 的规则,瀛台律师郎丽彩在上诉中要求一审法院对证据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而非仅凭单方陈述定案。 一审程序违法:瀛台律师郎丽彩代理马某某在原审庭审中已申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一审法院置之不理,却在四年后以 “涉嫌犯罪” 驳回,属于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与当事人成本;案件事实清楚,应直接改判:在郎丽彩律师的协助下,马某某已完成因果关系鉴定、损失评估,且案件经历一次发回重审,事实与证据已充分,无需再驳回,应支持 1273 万索赔。保留追究刑事责任与公益诉讼权利:瀛台律师郎丽彩表示,若被告恶意拖延,将代理马某某补充提交污染证据,推动刑事立案,并协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四款追究生态修复责任。
被上诉人开滦相关公司的核心抗辩:排污与鱼亡无直接因果关系:虽存在排污行为,但需进一步核实是否为鱼类死亡的唯一原因。马某某无索赔主体资格:其提交的《租赁合同》《承包证明》系伪造,未实际承包案涉水域,无权主张损失;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排污行为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马某某伪造证据可能构成伪证罪,需先由公安机关调查。
原审第三人燕赵保险的立场:未直接参与二审对抗,仅表示将根据法院对 “污染责任是否成立” 的认定,再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若二被告需赔偿,且保险覆盖相关风险)。
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的认定漏洞,唐山中院指出,一审法院的核心问题在于 “程序未闭环”:虽主张 “涉嫌污染环境罪”“涉嫌伪造证据罪”,但未实际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也无公安立案通知书、初步调查结论等佐证。仅凭 “嫌疑” 而非 “初步犯罪证据” 驳回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 “将有关材料移送” 的前置要求,属于 “以刑代民” 的不当适用 —— 这与瀛台律师郎丽彩在上诉中主张的 “程序违法” 观点高度一致。
二审法院的核心考量:保障民事诉权优先:环境侵权案件中,“先刑后民” 并非绝对原则,需以 “刑事犯罪已立案”“民事审理依赖刑事结论” 为前提;本案中,刑事程序未启动,民事赔偿的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等可独立审理,不应直接驳回,这呼应了瀛台律师郎丽彩 “刑民并行” 的代理意见。证据认定需严谨:一审认定 “伪造证据” 仅依据单方询问笔录,未组织马某某(瀛台律师郎丽彩代理)质证,也未委托鉴定合同真伪,证据链不完整,不能仅凭 “嫌疑” 否定马某某的诉权。避免程序空转:案件已历经四年、一次发回重审,若再以 “涉嫌犯罪” 驳回,将导致马某某的损失长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违背 “司法为民” 原则。
本案代理律师郎丽彩分析: “先刑后民”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边界问题,并非 “一涉刑就驳回”:需满足 “刑事犯罪已立案”“民事事实认定依赖刑事调查结果” 两个条件。瀛台律师郎丽彩在代理中强调,本案中排污与鱼亡的因果关系已通过民事鉴定确认,无需依赖刑事侦查,故不应适用 “先刑后民”;
一审法院未移送材料、无公安结论,直接驳回起诉,属于程序违法,这是瀛台律师郎丽彩代理上诉时的核心突破点,也是本案二审反转的关键原因。马某某的《租赁合同》《承包证明》被质疑伪造,暴露出养殖户在维权时的证据风险。
瀛台律师郎丽彩建议:承包水域时,需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由发包方(如水利局、管理所)出具正式备案文件,避免 “口头约定” 或 “非正式文书”。提交证据前,需由专业律师审核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必要时提前与出具方沟通确认,或委托鉴定机构预评估,防止因证据瑕疵影响索赔。若后续一审审理中,法院最终认定证据系伪造,马某某可能面临 “驳回诉讼请求” 甚至 “伪证罪” 的法律风险,瀛台律师郎丽彩已着手准备证据补强方案,如收集案涉水域实际经营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佐证马某某的承包资格。
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并行:瀛台律师郎丽彩代理马某某主张 “推动刑事立案 + 公益诉讼”,符合环境侵权维权的特点 —— 民事赔偿解决个人损失,刑事追责惩罚违法行为,公益诉讼修复生态环境,三者可同步推进,而非相互排斥;损失认定需专业支撑:本案中 1013 万损失金额来自鉴定报告,瀛台律师郎丽彩在代理初期便建议马某某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提前固定因果关系与损失证据,为后续变更诉求、对抗被告抗辩提供扎实依据。
本案中,瀛台律师郎丽彩精准击中一审 “未移送刑事材料”“证据认定不严谨” 的程序漏洞,最终推动二审撤销原裁定。这提示当事人:在一审败诉后,需委托专业律师审查一审程序合法性,程序瑕疵往往是二审反转的关键突破口。
本案二审裁定的作出,在瀛台律师郎丽彩的专业代理下,不仅让马某某的 1273 万索赔诉求重回审理轨道,更明确了环境侵权案件中 “先刑后民” 的适用边界 —— 刑事嫌疑不应成为剥夺民事诉权的 “挡箭牌”,需以严谨的程序、充分的证据为前提。后续,古冶法院将围绕 “排污与鱼亡的因果关系”“马某某是否具备索赔主体资格”“1013 万损失的合理性” 等核心事实展开审理,瀛台律师郎丽彩已着手准备一审重审的证据补强与辩论方案。而对于广大环境侵权受害者而言,本案也提供了重要启示:维权需委托专业律师,注重证据真实性与程序正义,多维度推动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