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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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5 年初,河北香河居民朱某突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 —— 无法购买高铁票、无法贷款,生活陷入停滞。经联系香河县人民法院查询,她才得知:2023 年,被申请人武某英与第三人朱某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她竟被列为 “保证人”,且案件已通过调解结案,法院判决她对朱某庚的 18 万元工程款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朱某既震惊又困惑,自己与朱某庚虽为亲属,但从未参与过其工程合作,更未在任何保证合同上签字。经核对案卷材料,朱某发现:涉案《工程欠款协议》中 “保证人” 落款处的签名,与自己的笔迹差异明显,且 2023 年案件庭审时,她未收到任何开庭通知、调解文书,完全是 “缺席被判决”。
更棘手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为 6 个月,而朱某发现案情时已超期近 2 年,常规再审通道完全关闭。绝望之下,朱某找到瀛台律所于静文律师,希望能逆转这起 “莫名背上的债务”。
瀛台律师于静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因 “超期” 放弃。她先指导朱某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交 “院长发现程序” 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纠错,但首次申请石沉大海,未获任何书面答复。
面对僵局,于静文律师精准判断:“案件核心突破口在‘签名真实性’—— 若能证明签名系伪造,即可推翻‘保证人’身份,进而证明原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 她立即协助朱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欠款协议》中 “朱某” 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5 年 3 月,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结论:“检材签名与朱某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手握关键证据,于静文律师并未局限于基层法院,而是制定 “多级联动” 策略:同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交 “院长发现程序” 申请,并附上笔迹鉴定报告、朱某未收到诉讼文书的证据,详细论证 “原调解协议存在伪造签名、程序违法、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大核心问题。
仅一周后,香河县人民法院率先回应,启动内部审查;随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介入督办,最终香河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作出(2025)冀 1024 民申 6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朱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朱某的 “限高令” 随之解除,这场持续两年的 “莫名债务” 纠纷迎来逆转。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3 办案过程
三大专业动作破局关键:精准定位 “超期困境” 的破局路径,拒绝程序躺平常规再审期限已过,于静文律师未陷入 “程序无解” 的误区,而是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院长发现程序”—— 即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她明确:该程序不受 6 个月再审期限限制,是本案唯一合法通道,为案件锁定核心方向。
以 “笔迹鉴定” 为核心,构建铁证链条:针对 “签名伪造” 这一关键事实,于静文律师第一时间建议朱某进行笔迹鉴定,而非仅依赖口头抗辩。全程参与鉴定过程,确保样本采集(如朱某近期签名、银行预留签名)符合司法鉴定规范,最终获取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成为推翻原调解协议的 “关键证据”。同时,她同步收集 “朱某未收到诉讼文书” 的证据,形成 “程序违法 + 实体虚假” 的双重证据闭环,让法院无法忽视原调解的违法性。
“多级联动” 推动监督,打破基层法院审查僵局:首次提交 “院长发现程序” 申请无回应后,于静文律师敏锐意识到:基层法院可能存在 “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 的倾向,需通过上级法院监督打破僵局。她立即整理全套材料,同步向上三级法院提交申请,并附上《法律意见书》,详细说明 “伪造签名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的潜在风险,最终通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督办,推动香河县人民法院快速启动再审,避免案件陷入 “无限期审查” 的困境。
于静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专业能力,不仅在于对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控,更在于面对 “超期 + 证据缺失” 的双重绝境时,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通过 “找证据、走程序、促监督” 的层层突破,为朱某挽回了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关键作用。
本案代理律师于静文提醒大家:警惕 “缺席裁判 / 调解” 风险,及时核查涉诉信息。日常需留意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若突然遭遇限高、冻结财产,务必第一时间联系法院查询案件(可通过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中国裁判文书网),确认是否存在 “未收到文书却被判决 / 调解” 的情况,避免错过常规维权期。
超期维权别放弃,“院长发现程序” 是重要突破口。若超过 6 个月再审期限,不要陷入 “程序无解” 误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12 条,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 “院长发现程序”,该程序不受期限限制,但需准备 “裁判确有错误” 的关键证据(如本案中的笔迹鉴定报告、程序违法证明),避免盲目申请。
核心证据优先固定,善用 “多级监督” 打破僵局遇到伪造签名、虚假债权等情况,优先通过司法鉴定(笔迹、印章、文书形成时间)固定铁证,而非仅靠口头抗辩;若基层法院审查无回应,可同步向上级法院(中院、高院)提交申请及证据,强调 “虚假诉讼风险”,借助上级监督推动下级法院纠错,缩短维权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