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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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9 年,湖北FZ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 “FZ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与十堰市KQ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 “KQ汽车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厂房及土地用于再生资源加工,租期 9 年。2023 年 9 月,KQ汽车公司及关联企业十堰KQ铸造有限公司(下称 “KQ铸造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3 年 10 月,管理人以 “FZ公司欠缴租金、合同未履行完毕” 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腾退,FZ公司提出异议后,管理人于 2024 年 2 月在公证机关见证下强制拆除其厂房设备。FZ公司主张直接损失 634.65 万元、预期损失 2318.16 万元,合计 2952.81 万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诉请将该损失列为共益债务。
2024 年 10 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 03 民初** 号民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FZ公司不服,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王正阳律师上诉。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作出(2024)鄂民终 893 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03 法院判决
一审争议焦点与双方核心意见:(一)FZ公司(原审原告)主张合同解除违法: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买卖不破租赁” 应适用,管理人无权单方解除;且签订合同时不知租赁物已抵押(2015 年KQ铸造公司将房产土地抵押给建行十堰分行),主观无过错。
强拆构成侵权:管理人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强制拆除行为无合法授权,导致 2952.81 万元损失(提交设备采购记录、销售合同、评估报告等佐证)。
损失应属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管理人执行职务致损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需优先清偿。
(二)KQ系公司及管理人(原审被告)抗辩
合同解除合法:FZ公司欠缴租金 107.5 万元,案涉合同为 “破产申请前成立且双方未履行完毕”,管理人依《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有权单方解除;租赁物先抵后租,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强拆程序合规:强拆前已多次沟通搬迁补偿,共同选定评估机构(设备评估价 119.01 万元),且依据法院强制接管裁定书,全程公证并邀请民警、政府专班在场,无过错;FZ公司已将设备以 76 万元出售,无实际损失。
损失不属共益债务:FZ公司主张的损失是经营成本及预期收益,非 “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支出”;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无关,不应类推适用共益债务规定。
三、一审判决认定:聚焦合同解除,忽视侵权核心
十堰中院一审围绕 “合同解除权” 与 “共益债务定性” 展开审理,最终驳回FZ公司诉求,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合同解除合法:案涉合同满足 “破产前成立 + 双方未履行完毕”,管理人依《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享有单方解除权;租赁物先抵后租,FZ公司应自行承担风险。
损失不属共益债务:直接损失是FZ公司经营支出,非 “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预期损失属合同之债范畴,而《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 “执行职务致损” 指向侵权之债,且损失需以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已妥善存放拆卸设备、全程公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构成侵权。
王正阳律师团队在二审中未纠缠于 “合同解除是否合法”,而是直指一审审理方向与法律适用的根本偏差,提出三大核心代理观点:
(一)一审混淆诉请性质:侵权之诉而非合同纠纷。FZ公司的核心诉请是 “管理人违法强拆致损赔偿”,本质为侵权赔偿请求权,需审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损失范围” 四大要件;但一审仅围绕 “合同解除权”“共益债务” 展开,未对 “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这一核心事实进行审理,属于 “审理方向完全错位”。
(二)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错用共益债务条款,遗漏侵权责任规定一审过度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 “合同解除”“共益债务” 的条款(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但上述条款仅适用于 “破产程序中的合同关系处理”,不适用于 “管理人违法履职致第三人侵权”;本案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违法履职赔偿责任),审查管理人强拆是否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非仅以 “共益债务” 否定全部诉请。
(三)一审关键事实未查清:强拆合法性与损失关联性未举证质证。管理人强拆是否取得法定授权?一审未审查 “法院强制接管裁定书是否送达FZ公司”“管理人是否具备强拆主体资格”(依据《行政强制法》,只有法院有权实施强制拆除,管理人无执法权);损失与强拆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一审未组织双方对 “FZ公司主张的 2952.81 万元损失是否真实”“设备出售价格与评估价差异的合理性” 进行举证质证,直接以 “经营支出” 否定损失,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法院裁定:采纳律师意见,发回重审的核心逻辑。湖北省高院在(2024)鄂民终裁定中,完全认可王正阳律师的代理观点,明确指出一审三大问题:诉请性质认定错误:FZ公司主张的是 “管理人违法强拆致损”,属侵权之诉,审理重点应是 “强拆行为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损失范围”,而非 “合同解除权”;关键事实未查清:一审未审查 “强拆是否有合法授权、程序是否合规、损失是否真实”,也未组织双方就上述事实举证质证,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偏差:一审未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履职责任条款,仅以 “共益债务” 否定诉请,法律适用不当。
最终,省高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十堰中院重审,并退还FZ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分析:结合本案,王正阳律师对 “破产程序中企业财产受损维权” 提出专业分析:
1、精准定位诉请性质是前提:本案一审败诉的核心原因是 “将侵权之诉混同为合同纠纷”,企业遇此类问题时,需先明确诉请基础 —— 是 “合同履行争议” 还是 “侵权损害赔偿”,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审理方向偏差;
2、聚焦管理人履职合法性是核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需符合 “法定权限 + 法定程序”,即使有法院裁定书,也需审查 “裁定书是否送达、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如本案中管理人是否有权自行强拆,而非申请法院执行);
3、证据留存需紧扣侵权要件:主张侵权赔偿时,需重点留存 “行为违法性证据”(如强拆现场视频、未履行通知的记录)、“损失关联性证据”(如财产清单、评估报告、因果关系鉴定),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租赁破产企业财产时,需提前核查租赁物抵押、查封情况;遇管理人强制处置财产时,及时留存证据,委托熟悉 “破产 + 侵权” 领域的律师,精准抓住审理漏洞,提升维权成功率。
目前,本案已发回十堰中院重审,团队正协助FZ公司补充 “强拆违法性”“损失真实性” 相关证据,力争在重审中为企业追回合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