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张某某与王某某(被继承人)是数十年好友,2020 年 3 月 13 日,王某某(被继承人)以炒股为由向张某某借款 5 万元,未约定还款时间。2021 年 3 月 24 日,王某某(被继承人)向张某某转账 7000 元作为利息。2023 年 5 月 3 日,王某某(被继承人)在朋友聚会中承诺当月还清 5 万元本金,不料数天后突发脑梗,于 2023 年 12 月底去世。
王某某(被继承人)唯一继承人是其子王某1(继承人),张某某向王某1(继承人)主张归还借款时,遭到拒绝且被拒接电话、无视消息。为维护权益,张某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郎佳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1(继承人)返还借款 5 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1 万元。庭审中,王某1(继承人)不仅否认借贷事实,还反诉要求张某某赔偿其 1.3 万元律师费损失,双方就此展开激烈争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王某1(继承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继承王某某(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 4.3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4.3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3.1%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3 法院判决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郎佳琪律师意见:借贷事实明确,证据链完整郎佳琪律师指出,张某某 2020 年 3 月 13 日通过银行向王某某(被继承人)转账 5 万元,2021 年 3 月 24 日王某某(被继承人)转账 7000 元利息,结合 2023 年 5 月 3 日朋友聚会中王某某(被继承人)承诺还款的证人证言,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张某某在王某某(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向继承人王某1(继承人)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王某1(继承人,反诉原告)意见:否认借贷事实,转账非借款王某1(继承人)主张,张某某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未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无法证明借贷关系。且王某某(被继承人)退休金每月五六千元,另有车辆租金收入约 5200 元,无房贷压力,王某1(继承人)自身收入可观,父子关系好,王某某(被继承人)无借款需求。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从 2020 年 3 月 13 日转账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王某某(被继承人)去世,超过 3 年时间,张某某无任何催要记录,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对反诉的答辩意见:张某某(郎佳琪律师代理)辩称,王某1(继承人)反诉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某的诉讼是基于真实借贷关系,并非虚假诉讼,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作出以下关键认定:借贷事实成立,王某1(继承人)抗辩不成立。张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向王某某(被继承人)转账 5 万元,王某1(被继承人)后续转账 7000 元。王某1(继承人)虽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被继承人)收入情况,但仅能说明王某某(被继承人)经济状况,无法否认欠付张某某款项的事实,故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过,因两位证人(董某某、李某某)出庭陈述与书面证言存在矛盾,证人证言证明力未被采信。
涉案借款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张某某通过诉讼向王某1(继承人)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王某1(继承人)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本金与利息应依法调整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及还款期限,王某某(被继承人)已支付的 7000 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故剩余本金为 4.3 万元。逾期利息应从张某某(继承人)签收起诉材料次日(2025 年 5 月 18 日)起,按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布的一年期 LPR(3.1%)计算。
本案代理律师郎佳琪分析:本案中,核心争议是借贷事实是否成立。实践中,若出借人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无借条等债权凭证,需通过其他证据补强:资金流向与用途佐证法院调取的王某某(被继承人)银行流水显示,其收到 5 万元后,账户后续有证券相关资金往来,与 “炒股借款” 用途相符,间接印证借贷事实。利息支付记录:王某1(被继承人)2021 年 3 月 24 日转账 7000 元,结合借款时间(2020 年 3 月 - 2021 年 3 月),符合利息支付的时间逻辑,可辅助证明借贷关系。
主张权利时,应留存催款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避免因无证据证明主张过权利,面临诉讼时效风险。本案中,张某某虽无书面催款记录,但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在继承人拒绝还款后及时起诉,故未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