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过失致人死亡之被告人病亡,被害人家属对赔偿不服上诉,田慧贤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裁定发回重审!

01  案件概述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薛某1作为山西柳林鑫飞下SM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机械管理员,有着违法前科,2015 年 10 月 14 日因吸食毒品被柳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500 元 。

      在本案中,2020 年 9 月 24 日他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30 日被逮捕,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取保候审,2022 年 3 月 24 日被原审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但在 2022 年 7 月 16 日,薛某1因疾病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对刑事部分作出终止审理裁定。

     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被害人薛某明的妻子)、薛某心(被害人薛某明之子)申请变更遗产继承人刘某某(薛某1的妻子)、薛某朗(薛某1的长子)、薛某龙(薛某1的次子)、杨完香(薛某1的母亲)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薛某心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22)晋 1125 刑初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03  法院判决

田慧贤律师提出:张某某、薛某心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赔偿等方面存在问题,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而提起上诉,期望二审法院能重新审查案件,作出公正判决,给予其合理赔偿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意见:因被告人薛某1已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刘某某、薛某朗、薛某龙、杨完香在原审中可能主张自身不应承担或应减轻赔偿责任,认为案件事实与责任认定存在偏差 。

     法院认定吕梁中院经审查卷宗、讯问上诉人等程序后,认为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够清晰,证据方面存在欠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撑判决结果,所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田慧贤分析本案: 程序合法性:原审法院在被告人薛某1死亡后,及时对刑事部分作出终止审理裁定,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死亡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后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变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也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以保障自身民事赔偿权益 。

    事实与证据审查: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体现了对案件质量的严格把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刑事部分事实还是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撑。原审可能在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等环节存在疏漏,导致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若重审后认定薛某1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遗产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要求重审法院对薛某1遗产范围进行准确界定,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求偿权,同时也要确保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