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2024 年 8 月 9 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虚构持有的国债券为真实有效债券,将被害人文某轩等人带至北京市西城区财政部,以缴纳 “报备费” 为由骗取文某轩人民币 5 万元。期间,被告人高某(案发前系北京市真视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与李某共谋,假冒财政部工作人员身份,利用工作便利带领被害人进入财政部会议室,使用李某提供的验票机 “检验” 国债券,并谎称债券通过检验,事后收取李某现金 1 万元及两条香烟作为好处费。
2025 年 4 月 17 日、4 月 30 日,高某、李某先后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及其家属委托瀛台律师杜凯、马琳为辩护人,并分三次向文某轩退赔共计 3.4 万元(1000 元 + 1.5 万元 + 1.8 万元),高某家属退赃 4 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共同犯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本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从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的假国债凭证、退赔退赃记录等),足以认定二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认可李某 “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部分退赔”、高某 “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 的从宽情节;
采纳高某辩护人的意见,认定高某主观恶性、获利程度较轻,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本案代理律杜凯、马琳分析:本案中,李某策划诈骗(虚构假国债、提出骗取报备费),高某提供关键帮助(假冒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被害人信任),二人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共谋),且行为相互配合形成完整诈骗链条,符合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的要件,法院认定共同犯罪合法合理。实践中,即使行为人仅参与部分环节(如高某未主导策划),只要主观上明知他人犯罪意图并提供帮助,仍可能构成共犯,需承担相应刑责。
二人自愿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法院依法从宽量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被采纳,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矛盾的作用。
高某家属全额退赃(4 万元),李某及其家属部分退赔(3.4 万元,未足额覆盖 5 万元损失),法院据此对高某判处更轻刑罚(刑期短 2 个月、罚金少 4000 元),符合 “退赃退赔可从宽” 的司法原则,既保障被害人财产权益,也体现刑罚的教育与惩戒结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