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从10年6个月到6年6个月!瀛台律师力辩 “主从犯” ,故意伤害罪山西高院终审改判!

01  案件概述


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王某等人在被害人杨某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致杨某受伤。事后,杨某将张某某及王某的房门划坏。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等人赔偿杨某人民币22000元。

      2023年10月某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等人在下班后共同前往某饺子店吃饭饮酒。至21时许,案外人卫某驾车将杨某、张某某及案外人黄某送至某小区杨某住所楼下。杨某邀请张某某至其家中过夜,遭张某某拒绝,随后二人发生撕扯。期间,杨某对张某某实施殴打,黄某与卫某多次劝阻并将双方拉开。之后,杨某与黄某一同返回住所,张某某仍滞留楼下。

      此时,居住于同小区的被告人张某途经该处,与张某某交谈中得知其与杨某发生冲突的经过。因二人系同乡,张某让张某某电话联系杨某要求其下楼,并在通话中与杨某发生口角。杨某下楼后,与张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互殴过程中,张某某击打杨某面部,张某与杨某在纠缠中一同倒地。张某多次抓住杨某头部撞击地面,致杨某失去意识倒地。事后,张某与张某某相继离开现场。杨某被送医救治后死亡。经鉴定,杨某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3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亲属武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一审中,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仅因琐事便将被害人故意伤害致死,并逃离现场,二被告人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用手抓住被害人的头往地上多次撞击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张某某上前用手殴打被害人杨某面部,其系作用较小的主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遂判决:一、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损失,即丧葬费人民币46441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

     事发后,作为被告人之一的张某某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张某亲属多方咨询后,最终选择了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所安排刑事办案经验丰富的瀛台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二审,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瀛台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并判决如下:一、维持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撤销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至此,经过瀛台律师、团队成员的不懈努力,二审终审上诉成功,被告当事人由原审刑期十年六个月改判为六年六个月,成功减刑4年!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即展开辩护工作。两位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认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系统梳理证据链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并与检察机关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基础。

       与此同时,为争取更好的结果,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瀛台律师积极协助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开展赔偿协商工作。通过多次诚恳沟通和妥善安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本案庭审中,瀛台律师指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不清之处,尤其是针对其掌掴被害人面部的情节,相关证据并不充分。此外,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对罪名的定性不够准确。被告当事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次要或辅助地位,系从犯,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主犯,该定性错误导致一审量刑过重。同时被告当事人还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黄某、卫某的证言印证证实,因杨某让张某某到其家中过夜,张某某拒绝后遭到杨某的殴打。张某与张某某聊天中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并得知二人是老乡后让张某某给杨某打电话让其下楼,且张某某和杨某在电话中争吵,上述打电话行为造成了之后杨某的下楼,继而引发了打斗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张某伤害杨某致其死亡的后果,且张某某也有掌掴杨某的行为,因此张某与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但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掌掴行为也非造成杨某死亡的原因,属次要地位,应当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时应从轻考虑。

     最终,被告当事人由原审刑期十年六个月改判为六年六个月,成功减刑4年!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分析:在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要点。首先,共同犯罪的认定向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里,张某与张某虽因琐事与杨某产生冲突,继而发生厮打致其死亡,但深入剖析会发现,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与张某存在明显区别。张某掌掴杨某面部,其行为并非导致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从过往诸多类似案例来看,准确认定主从犯对于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像一些共同盗窃案件,因精准区分主从犯,从犯得以从轻量刑。

      其次,坦白情节在量刑时同样不容忽视。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这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坦白的相关规定。坦白表明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与悔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过往许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坦白情节获得从轻处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再者,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也是从轻量刑的关键因素。本案中,被告人家属在瀛台律师积极协助下,与被害人家属展开赔偿协商工作,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体现了对被害方权益的尊重与弥补,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故而在量刑时会被法院充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