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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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涉嫌长期以敲击墙体等方式制造噪音,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在住所内安装大量监控设备,该行为非但未排除涉案嫌疑,反而加深了办案机关对其行为动机的合理怀疑。
当事人曾被刑事拘留 30 天,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案件进入漫长侦查阶段后,因核心证据不足进展缓慢,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 不仅日常出行受限制,工作也因 “犯罪嫌疑人” 身份被迫暂停,家庭生活更是陷入焦虑,当事人及亲属为洗清冤屈,最终委托瀛台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寄望通过专业法律力量扭转局面。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瀛台律师意见,认定本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作出撤案决定,当事人终获清白!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以 “证据审查 + 程序合规” 为突破口,迅速梳理出案件核心问题:客观行为无证据支撑:寻衅滋事罪需 “制造噪音” 的客观事实,但公安机关既未依法进行噪音司法鉴定(无法证明噪音分贝超标、来源指向当事人),也未提取到直接证明当事人实施敲墙行为的客观性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现场指认记录等);证据链依赖主观言词,矛盾重重:全案定罪证据几乎均为邻居询问笔录,而部分证人曾参与 “侵犯当事人住宅”“辱骂当事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证言真实性存疑,且不同证人对 “噪音时间、频率” 的描述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从立案到审查起诉阶段,时间远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理期限,属于 “超期侦查”,变相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瀛台律师团队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撤案监督申请书》,从 “证明标准不足、主观故意缺失、程序违法” 三个维度充分论证:现有证据无法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法定要求,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 “扰乱他人生活” 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超期侦查更是违反程序正义。
为推动案件进展,瀛台律师团队先后 10 余次与检察院沟通 —— 既通过电话同步证据分析思路,又多次实地走访提交补充法律意见,围绕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等核心问题,反复阐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律依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瀛台律师意见,认定本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作出撤案决定。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分析:邻里纠纷优先理性协商,避免矛盾升级:遇噪音、邻里摩擦等问题,优先通过社区调解、物业沟通化解,留存协商记录(如聊天截图、调解笔录);若需固定证据,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在自家安装监控、使用分贝仪记录数据),避免因 “对抗式取证”(如深夜敲门理论、公开争执)引发误解,防止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风险。
被侦查机关调查时,牢记 “配合不盲从”:若被怀疑涉刑,需第一时间明确自身权利 —— 可要求出示办案文书,如实回答与案件相关问题,但对模糊、无关或可能陷自身于不利的询问,有权拒绝;切勿因恐慌作出不实供述,也不要销毁、隐匿证据(如本案中当事人安装监控属合法行为,无需因调查而删除记录)。
涉案后及时委托律师,抓住 “黄金辩护期”: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侦查、审查起诉,每个阶段均有法定时限与证据固定节点,建议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后 48 小时内委托律师;律师可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及时发现证据漏洞(如本案中证人利害关系、超期侦查问题),避免因错过关键时机导致权益受损。
警惕 “证据薄弱仍被追责”,坚守程序正义底线:若案件存在 “证据单一(如仅靠言词证据)、程序违法(如超期办案、未依法鉴定)” 等问题,可在律师协助下,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主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法律途径推动案件撤案或不起诉,切勿因 “怕麻烦”“担心影响生活” 放弃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