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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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3 年 3 月至 2020 年 4 月,杨某某、刘某(均在逃)等人成立天津市ZYN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在无揽储、信贷资质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私募基金等包装成 “无风险、高回报” 的理财产品,通过发传单、路演、客户推荐等方式,向全国 67906 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揽资金 418.43 亿元,造成 35052 名参与人损失 101.47 亿元。
被告人黄某、周某被控为涉案公司核心高管:黄某历任营销部经理、直属营销中心总经理,直接或管辖职场吸揽资金 278.66 亿元,造成损失 58.64 亿元,获取工资奖金 1.99 亿元;周某后升任直属营销中心副总经理,负责青岛分公司,任职期间吸揽资金 1.25 亿元,造成损失 1.02 亿元,另在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参与应急吸资 14.93 亿元。
2025 年 3 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某犯同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7 年,并处罚金。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周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王正阳律师等组成辩护团队介入二审。
王律师在二审期间,针对一审近900本卷宗,迅速制定策略,围绕一审审判程序违法问题;错误“分案”及“并案”问题;对上诉人身份认定问题;上诉人对集资诈骗事实是否明知、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问题;是否应当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犯问题;法律定性及量刑问题等与二审法院进行了多轮沟通与辩护,并最终争取到在一审刑期基础上减刑5年的结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25 年 10 月作出终审判决:1.维持原审对黄某的全部判决,即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退赔责任;撤销原审对周某的量刑部分,改判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9 年,并处罚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较一审刑期减少 5 年);维持原审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及追赃退赔条款,责令两人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即周某刑期减 5 年,黄某维持原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03 法院判决
一)上诉人及辩护方意见
王正阳律师辩护意见否认集资诈骗罪定性:王正阳律师提出,周某无权限接触公司核心业务,未参与产品设计,不清楚公司兑付危机,个人及亲属亦有投资,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原审定罪适用法律错误。主张程序违法:王正阳律师指出,原审存在错误分案并案、未依法送达关键证据、剥夺被告人质证权等程序问题,审计报告存在以鉴代审、检材来源不合法等瑕疵;否认主犯地位:仅负责片区业务员业绩考核,无资金控制权,参与时间短、获利少,应为从犯;辩称违法所得计算错误:部分款项为垫付的出差费用,不应计入犯罪所得。
(二)公诉机关意见
维持原审定性:黄某、周某在明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采用刺激性营销吸揽资金,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兑付到期本息,而非生产经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坚持主犯认定:黄某搭建营销班底、制订激励策略,周某积极推行非法吸资活动,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审程序合法:分案审理、证据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审计报告依据充分,违法所得计算准确。
法院认定(一)维持黄某原判的核心理由:
1.定罪准确:黄某作为公司核心营销高管,在明知公司资金池账户不足以兑付后,仍参与赴香港寻求资金支持,并继续组织吸资,所得资金主要用于 “拆东补西”,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2.主犯地位明确:黄某受杨某某招揽后,积极搭建营销团队、推动非法吸资规模扩大,起组织领导作用,应为主犯;
3.无实质从轻情节:其供述公司资金去向属于应尽的坦白义务,不构成立功;二审期间虽配合追赃,但相关财产未实际追缴到案,不足以抵消其 418 亿集资案中造成 58.64 亿元损失的严重后果,原审量刑适当。
(二)周某改判的核心理由:
1.定罪维持但量刑调整:结合周某参与时间、实际作用、获利金额及悔罪表现,原审量刑过重,依法予以调整。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作为周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王正阳律师的辩护策略精准击中案件关键,为改判奠定核心基础,其辩护逻辑可总结为 “三攻一守”:
1. 攻定性:精准解构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王正阳律师紧扣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核心要件,提出 “主观明知 + 客观行为” 双重抗辩:
·从主观层面:强调周某无权限接触公司财务核心,对资金池状况、兑付危机不知情,且个人及亲属投资的行为,与 “非法占有” 的主观故意存在逻辑矛盾;
·从客观层面:指出周某未参与产品设计、资金调配等关键环节,仅负责基层业绩考核,与直接策划、控制资金的核心决策者存在本质区别,其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而非集资诈骗罪。
2. 攻程序:直击原审程序瑕疵,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王正阳律师敏锐发现原审程序中的关键问题:
· 指出原审存在错误分案、未依法向周某送达重要证据的程序违法情形,导致周某无法对核心证据进行有效质证,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 针对审计报告提出专业质疑,认为其存在以鉴代审、未充分保障被告人异议权等问题,动摇原审事实认定的证据基础,虽未导致发回重审,但促使法院对事实认定更为审慎。
3. 攻量刑:认为原审量刑较重
王正阳律师在辩护中重点突出周某的量刑情节:
·强调周某参与时间短(2019 年 3 月才升任副总监)、管辖范围有限(仅青岛分公司)、获利金额少,量刑应体现差异化。
4. 守底线:明确罪刑相适应原则,争取合理量刑
王正阳律师并未否认周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事实,而是在 “罪刑相适应” 原则下,主张对其科处与其罪责相匹配的刑罚:
·反驳原审将周某与黄某同等认定为主犯的逻辑,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即使不认定为从犯,也应在量刑上与黄某拉开差距;
·最终促使法院采纳 “维持定罪、大幅减刑” 的裁判思路,将刑期从 17 年减至 12 年,罚金相应减少,实现了 “罚当其罪” 的辩护目标。
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认定标准是 “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资金兑付困难、吸资款项用途、是否积极退赔等情节综合判断,而非仅以职位高低定罪量刑。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辩护律师对程序瑕疵的精准把控,既能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也能促使法院更严谨地审查案件事实。积极退赔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重要的酌情从轻情节,在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通过对主从犯等层面,可有效争取量刑空间。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在于 “精准辩护”,针对不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情节制定差异化策略,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助力法院实现 “罪刑相适应” 的司法原则,推动案件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