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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 18 万加工款!冀红莹律师代理加工合同纠纷案,服饰企业欠款纠纷终得解

01  案件概述

 滕州市JFL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FL公司)与青岛CR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R公司)及双方关联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合作关系。2022 年 12 月 7 日,两公司签订《外协加工合同》,约定JFL公司为CR公司加工羽绒服。JFL公司按约完成加工并交付货物,双方对账确认加工款为 184,670 元,JFL公司也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但CR公司迟迟未支付该笔加工款。为此,JFL公司委托瀛台律所冀红莹律师诉至法院,要求CR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青岛CR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滕州市JFL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 184,6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84,67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994 元,减半收取计 1997 元,由青岛CR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冀红莹律师提出,CR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款 184,6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 184,67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7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二是判令CR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事实和理由为,双方签订《外协加工合同》后,JFL公司按约加工完成订单并送货,2023 年 2 月 22 日双方对账确认CR公司应付 184,670 元,JFL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6 日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但CR公司至今未支付加工款,经多次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CR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认定合同签订情况:2022 年 12 月 7 日,JFL公司与CR公司签订《外协加工合同》,约定委托加工 U0223AP2017 中性长款羽绒服,合计 3150 件,单价 60 元,总值 189,000 元,2022 年 1 月 5 日前分批出货,加工方式为纯加工。合同还对加工方式、质量认定、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在合同尾部签名盖章。

     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JFL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1 月 18 日、1 月 31 日、2 月 8 日、2 月 11 日履行了交付义务,合计 3138 件。

    关联公司情况:CR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某某同时系青岛CL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L公司)法定代表人,JFL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同时系滕州市KK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KK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账与开票情况:根据CL公司《加工厂对账明细》,JFL公司已交付 3138 件产品,总金额为 184,670 元,双方员工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微信上对账确认该金额。2023 年 2 月 26 日,JFL公司以KK公司的名义向CR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 184,67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R公司至今未支付该笔加工款。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分析本案:合同效力认定:JFL公司与CR公司签订的《外协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JFL公司履行了加工并交付货物的义务,CR公司就应当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

    证据的证明力:JFL公司提供的《外协加工合同》、《加工厂对账明细》、微信对账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JFL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以及CR公司拖欠加工款的事实。在CR公司未到庭抗辩及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些证据足以支持JFL公司的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利息的合理性:合同约定CR公司应在验货通过、对账开票完成后的一个月内付清加工款,JFL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6 日开具发票,故CR公司应在 2023 年 3 月 26 日前付款。JFL公司主张自 2023 年 3 月 2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既弥补了JFL公司因资金被占用造成的损失,也对CR公司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作用,具有合理性。

     关联公司行为的认定:CR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系CL公司法定代表人,JFL公司将货物交付给CL公司,CL公司出具对账明细,CR公司未提出异议,应视为JFL公司已向CR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这体现了在关联公司业务往来中,关联公司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视为公司自身的行为,公司应对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行为承担责任。

    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CR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法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应诉,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