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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难掩用工实锤!刘杰律师代理劳动关系确认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01  案件概述

被上诉人李某某主张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7 月 6 日期间与上诉人北京Z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X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称其由任武某招聘,从事跟车送货工作,接受ZX物流公司管理,工资由该公司通过河南SS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发,2024 年 7 月 6 日因受伤被移出工作群。ZX物流公司则主张李某某系任武某雇佣,任武某以挂靠车辆承运该公司货物,双方仅为运输合同关系,故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委托瀛台律师刘杰诉至法院。

案件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ZX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上诉人(ZX物流公司):劳动关系需具备合意性、隶属性和实际性,李某某系任武某雇佣,双方未达成劳动合意。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为任武某所有并挂靠于其他公司,工作由任武某安排,与ZX物流公司无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公司仅代为发放劳务费,将李某某拉入工作群是为方便货物安排,并非管理关系,其劳动实为任武某提供的劳务。

      刘杰律师提出:工作内容由ZX物流公司直接安排,报酬由该公司发放,劳动内容属于公司核心业务,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挂靠关系不能否定劳动关系,公司在其受伤后将其移出群聊的行为,反向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正确,ZX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定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李某某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ZX物流公司承包的业务范围。李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工作由ZX物流公司员工直接安排,受公司管理;银行明细及工资记录证明其劳动报酬由该公司通过第三方代发。ZX物流公司主张李某某系任武某雇佣,但证人证言及车辆挂靠协议等证据不足以推翻其与李某某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李某某主张的起止时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杰分析本案: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实质审查优先。本案的关键在于突破 “挂靠”“代发工资” 等形式表象,聚焦用工实质。

     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指令)、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受ZX物流公司的直接管理,满足劳动关系中 “人格隶属性” 和 “经济隶属性” 的核心要件。这提示劳动者在类似纠纷中,应重点留存工作安排、考勤、报酬发放等能证明管理关系的证据。

     ZX物流公司试图以 “运输合同 + 挂靠” 模式规避劳动关系责任,但法院明确:即使存在挂靠,若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这对物流行业常见的 “挂靠经营 + 隐性用工” 模式具有警示意义,用人单位不得以形式上的合作关系掩盖实际用工事实。

    本案为类似物流行业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紧扣 “管理与被管理” 的核心特征,而非形式上的合同或挂靠关系。劳动者需增强证据意识,用人单位亦不得通过灵活用工形式逃避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