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混同用工、工资差额这些坑要避开!8年员工遭降薪,于静文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案!当事人获 13 万赔偿!

01  案件概述


张某某 2017 年 5 月起先后在YQT公司、GXT(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GXT公司”)工作,2018 年 3 月起与GXT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续订至无固定期限。2024 年 7 月,张某某签署《人员异动申请单》,薪酬从 14360 元调整为 12004.17 元;2025 年 2 月至 4 月,GXT公司以 “张某某失职导致公司损失” 为由,每月扣减其工资 3601.25 元。

      2025 年 4 月 19 日,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于静文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协助下,以 “未依法支付工资” 为由向GXT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4 月 21 日公司签收。离职后,在于静文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张某某整理证据、明确诉求,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GXT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12.92 万元、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4 月工资差额 4.11 万元、未休年假工资 0.83 万元、报销款 0.04 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在于静文律师提交的社保记录、工资流水、混同用工证据等支撑下,认定GXT公司存在 “无正当理由扣薪”,且与云旗通公司构成 “混同用工”,最终裁决GXT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差额 1.08 万元、经济补偿 12.64 万元、报销款 0.02 万元,共计 13.74 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03  法院判决

申请人张某某(员工,于静文律师代理)主张:用工起始时间与工作年限:于静文律师代理后,第一时间梳理证据链 ——2017 年 5 月张某某即入职GXT公司关联主体云旗通公司,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社保、工资发放主体接续,业务关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作年限应从 2017 年 5 月起合并计算(至 2025 年 4 月共 7 年 11 个月);

      工资差额事实:2024 年 7 月调薪非张某某自愿(虽签字但存在被动情形),但重点在于 2025 年 2 月至 4 月扣薪无依据 —— 于静文律师指出,GXT公司主张 “失职致损” 却无任何证据,扣薪 3601.25 元 / 月属违法,需补足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4 月工资差额 41080.79 元;

     未休年假与报销:2023 年 3 月至 2025 年 4 月张某某未休年假 8 天,应支付工资 8336.72 元;2024 年 4 月至 2025 年 4 月报销款 413 元已提交票据,于静文律师协助整理单据签收记录,主张全额支付;

      经济补偿: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离职,于静文律师结合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剔除非固定收入),计算并主张经济补偿 129240 元。

    (二)被申请人GXT公司(用人单位)答辩,用工起始时间:张某某 2018 年 3 月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间应为 2018 年 3 月,YQT公司与本公司是独立主体,不认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工资调整与扣薪:2024 年 7 月调薪有张某某签字的《人员异动申请单》,属双方协商一致;2025 年 2 月至 4 月扣薪是因张某某未及时办理检测资质,导致公司丧失资质产生重大损失,扣薪合法。未休年假与报销:2023 年至 2024 年张某某年假已休满,2025 年已休 4 天,剩余天数未达支付标准;仅收到 192 元报销单据,仅同意支付 192 元;经济补偿:张某某系 “个人原因离职”,且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定(核心争议焦点裁判,于静文律师证据支撑关键作用)用工起始时间与工作年限:混同用工,年限合并计算,仲裁委采纳于静文律师提交的关键证据 —— 云旗通公司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2 月为张某某缴纳社保的记录、该期间工资转账明细,结合GXT公司 2018 年 3 月起接续缴纳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及GXT公司当庭认可 “与云旗通公司对张某某存在混同用工” 的陈述,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认定张某某工作年限从 2017 年 5 月起算(至 2025 年 4 月共 7 年 11 个月,按 8 年计)。

      工资差额:2024 年 7 月调薪合法,2025 年扣薪违法。2024 年 7 月调薪:张某某认可《人员异动申请单》签字,于静文律师代理时客观指出 “无证据证明签字非自愿”,故仲裁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驳回该阶段诉求;

       2025 年 2 月至 4 月扣薪:于静文律师重点抗辩 —— GXT公司主张 “张某某失职致损”,却未提交资质到期证明、损失核算报告、失职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证据,张某某亦不认可,故扣薪违法,需补足 3 个月差额 10803.75 元(3601.25 元 / 月 ×3 个月)。

      经济补偿:被迫离职成立,金额依法核算,于静文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张某某 “因未足额获薪被迫离职” 合法;结合工作年限 8 年、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剔除差旅补助等非工资性收入),仲裁委核算经济补偿为 126368.84 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于静文分析:关联公司工作时,务必保存社保、工资、工作记录,证明 “非本人原因调动”;签署调薪、异动文件前,需明确条款内容,避免 “被动签字”。 遇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工具梳理证据、明确诉求,提高维权成功率。

     本案中,避开 “混同用工”“证据不足” 等维权陷阱,最终获 13.74 万元赔偿,既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中的关键作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劳动者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