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退钱!首付35万后想解约一审败诉,王柏春、刘少飞律师代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抓住合同关键,二审判开发商退钱!

01  案件概述


2023 年 11 月,乔某某欲购买河北大厂县某小区房屋,先后支付定金 2 万元、首付款 33.7 万元,合计 35.7 万元(总房款 78.7 万元,剩余 43 万元计划贷款)。

     收到开发商DZTC公司邮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后,乔某某认为合同内容与销售承诺不符,未将签字后的合同寄回,反而要求开发商退钱解约。

     开发商拒绝退款,反诉要求乔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 43 万元及违约金。一审法院以 “乔某某已付款、参与贷款办理” 为由判其败诉,需付尾款。乔某某不服,委托刘少飞、王柏春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DZT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退还乔某某支付的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35.7 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律师以此法条论证 “双方未均签字,合同未成立”,直接反驳一审合同生效的认定,为反转铺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律师以此法条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为二审反转提供程序法依据)


03  法院判决

刘少飞、王柏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上诉核心代理策略 —— 紧扣 “合同是否成立” 展开代理,而非单纯纠结 “是否违约”,为二审反转奠定基础:

      要件代理: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乔某某虽签字但未寄回,开发商未完成签字盖章,双方未满足 “均签字确认” 的法定成立要件,合同未成立;

       要式合同定性:律师援引《民法典》关于要式合同的规定,强调房屋买卖合同需双方书面确认,乔某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签订合同,其付款行为仅为 “缔约阶段的预付款”,而非 “履行已成立合同的义务”,不能以付款推定合同成立;

      反驳一审观点:针对一审 “付款 + 参与贷款 = 认可合同” 的认定,律师指出 “参与贷款面签” 是缔约阶段的配合行为,且乔某某在发现合同与承诺不符后已及时停止,不能等同于 “认可合同内容”,一审法院混淆了 “缔约准备” 与 “合同履行” 的界限,这一观点成为二审反转的重要突破口。

      DZTC公司(被上诉人):合同已成立,乔某某违约:乔某某已签字确认合同,且支付 35.7 万元首付,属于 “以行为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应视为认可合同内容,合同已成立;依据《民法典》,签字即表明接受合同内容,未寄回纸质文本不影响合同成立,乔某某反悔属违约,需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一审判决正确,乔某某无新证据推翻,应驳回上诉,反对二审改判。

     法院认定(二审法院核心观点):律师代理意见获采纳,支撑二审反转。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充分采纳了刘少飞、王柏春律师的代理意见,核心认定成为案件反转的关键依据:

      合同成立要件未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乔某某虽签字,但未将合同寄回开发商,开发商未完成签字盖章,双方未达成 “均签字确认” 的法定要件,合同未成立(与律师 “要件代理” 观点一致,直接否定一审合同生效的认定);

      付款不代表合同成立:乔某某支付首付是 “缔约阶段的付款”,而非 “履行已成立合同的义务”,尤其乔某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签订合同,不符合 “以行为默认合同成立” 的情形(采纳律师 “区分缔约准备与合同履行” 的代理逻辑,纠正一审核心错误);一审认定错误:一审法院以 “乔某某已付款、参与贷款办理” 为由认定合同生效,忽视 “要式合同需双方书面确认” 的法律规定,理据不足,应予纠正,为二审反转提供法律支撑。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柏春、刘少飞分析: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为二审反转找对方向:本案二审未陷入 “是否违约” 的表层争议,而是直击 “合同是否成立” 这一核心 —— 若合同未成立,“违约” 便无从谈起,从根本上为二审反转找准突破口,避免无效代理。

       证据梳理与法条运用结合,强化反转说服力,通过梳理 “合同文本流转记录”“乔某某拒绝寄回合同的沟通记录” 等关键证据,结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形成 “证据 + 法条” 的完整代理链条,让二审法院认可其观点,最终实现反转;

       纠正一审逻辑偏差,扫清反转障碍:针对一审 “以付款推定合同成立” 的错误,律师清晰区分 “缔约阶段付款” 与 “合同履行付款” 的差异,帮助二审法院厘清法律适用边界,直接推翻一审核心认定,推动案件反转。

      对买房人而言,此案二审反转的结果提示:遇到合同纠纷一审败诉时,切勿轻易放弃,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精准拆解法律争议、梳理证据链条,才有可能实现翻盘;对开发商而言,需重视 “先签合同后收款” 的流程规范,避免因合同成立要件缺失,导致在后续诉讼中陷入被动,甚至面临二审反转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