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15万投电影2年未开机,孙建军、孙嘉贺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15 万本金 + 8% 违约金全要回

01  案件概述


2022 年 7 月,南京投资者刘某某与西安JY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 “JY公司”)签订《〈荡涤乾坤〉版权收益转让协议》,约定刘某某以 15 万元受让该电影 1% 的投资份额,JY公司承诺影片于 2 年内上映,否则按年利率 8% 回购份额。刘某某依约分两次支付全部款项后,直至 2024 年 7 月,该影片不仅未上映,甚至未实际拍摄,国家电影局网站亦无相关备案及公映许可信息。

     多次交涉无果后,刘某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孙建军律师、孙嘉贺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要求JY公司 100% 持股股东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支持刘某某诉请,判决JY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违约金,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西安JY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荡涤乾坤〉版权收益转让协议》;被告西安JY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投资款 150000 元;被告西安JY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违约金(以 15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 自 2024 年 7 月 25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张某某对被告西安JY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300 元由二被告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孙建军、孙嘉贺律师代理意见:

一、合同解除主张:JY公司承诺影片 2 年内上映,但协议生效满 2 年后,影片未拍摄、未备案、未取得公映许可,刘某某 “获取版权收益” 的合同目的已完全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二、违约责任主张:刘某某已按约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7 月 25 日(因周末顺延,仍在 3 日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 15 万元投资款,JY公司未履行上映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依协议约定按年利率 8% 支付违约金,起算点为协议生效满 2 年之日(2024 年 7 月 21 日)。

三、股东连带责任主张:张某某作为JY公司 100% 持股的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JY公司、张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

       法院认定:合同效力与违约事实:案涉《〈荡涤乾坤〉版权收益转让协议》系刘某某与JY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某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JY公司未在约定 2 年内实现影片上映,且无证据证明影片处于正常筹备或拍摄阶段,客观上导致刘某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违约金起算时间调整:协议约定 “未如期上映按年利率 8% 回购”,结合刘某某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违约金自 2024 年 7 月 25 日(最后付款日满 2 年)起算,按年利率 8% 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一人股东连带责任:张某某作为JY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效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规则,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孙建军、孙嘉贺分析: 针对张某某的连带责任主张,我们重点依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及司法实践中 “一人股东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等核心证据证明财产独立” 的裁判标准,明确张某某 “未举证即担责” 的法律后果。同时检索类案(如 (2024) 陕 01 民终 XX 号),强化 “仅提交流水无审计报告 = 财产混同” 的主张,最终获法院支持,为刘某某债权实现增加保障。

   (二)影视投资维权的关键实操建议:签约前:核查项目真实性是前提投资者(如刘某某)务必通过国家电影局 “电影电子政务平台” 查询影片备案信息,要求出品方提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制作许可证》等文件;对 “高收益承诺”“短期上映” 等宣传保持警惕,避免向无实质项目的 “空壳公司” 付款。本案中JY公司未进行任何备案,本质上涉嫌利用影视投资噱头敛财。

     履约中:留存付款凭证与沟通记录,投资款需按合同约定转入公司指定账户,备注清晰 “XX 影片投资款”(如刘某某的转账备注),并留存转账凭证;与对方沟通项目进展时,优先采用书面形式(邮件、微信等),及时固定 “未按约推进” 的证据(如催告函、对方拖延回复记录),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维权时:精准锁定责任主体若收款方为一人公司,应同步收集股东持股信息(如本案张某某 100% 持股),依据 “财产混同推定” 规则追究股东连带责任,避免出现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逍遥法外” 的困境。本案中正是通过工商信息锁定张某某身份,才确保刘某某胜诉后能实际拿回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