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八旬老人关某经人介绍,与YHDY(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书》,约定投资 18 万元、占股 0.5%、五年分红,本意只求固定回报。老人依约支付全部款项后,公司既未将其登记为股东,也未按约分红,所投电影延期上映、票房惨淡,投资款难以收回。老人多次沟通无果,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王岩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1. 确认关某与YHDY公司签订的《入股分红协议书》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解除;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关某投资款 180000 元;3. 被告以 18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4. 案件受理费 3900 元由被告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3 法院判决
原告(关某,王岩律师代理):1. 签订协议时年事已高,不具备投资与股东认知,真实意思为出借资金获取固定回报;2. 已足额支付 18 万元,被告未办理股东登记、未分红,未保障其任何合同权利;3. 未参与经营、未享有股东权益,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请求解除协议、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被告(YHDY公司):1. 案涉款项系电影项目定向投资,属商业风险,原告应自担亏损;2. 已按约定将资金投向电影出品方,未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3. 主张原告知晓投资风险,分红以公司盈利为前提,公司无利润不具备分红条件。
法院认定:1. 原告无成为股东及参与经营的真实意思,仅追求固定回报,被告未办理股东登记、未分红,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 被告提交的三方协议真实性存疑,且与其后续维权行为矛盾,不予采信;3. 案涉电影未按期上映,被告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投资款无法收回,过错在被告;4.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全部投资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代理律师王岩:1.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 资金占用的认定关键:当事人无股东合意、不参与经营、不担风险、只求固定回报,法院通常不认定为股权投资,支持返还本金。2. 老年人投资维权重点:结合认知能力、缔约背景、资金流向与实际履约情况,穿透认定真实法律关系,否定 “风险自担” 抗辩。3. 合同解除与返还依据:一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可依法解除,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为同类 “入股分红”“影视投资” 纠纷提供典型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