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高某迎系四川米易县白马镇WL村村民,十余年前其承包耕地、林地被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禾公司” )因采矿项目临时占用。高某迎认为中禾公司存在非法采矿、化整为零骗取临时用地批复、临时用地期满未归还且未复垦等问题,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向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 “米易县自规局” )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并责令中禾公司归还土地、赔偿损失等。米易县自规局 2025 年 1 月 20 日回复,高某迎不服该回复,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高某迎申请责令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归还土地的申请事项作出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高某迎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03 法院判决
冀红莹律师提出:中禾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将同一项目临时用地化整为零申请,骗取批复;临时用地期满后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以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为名,行土地买卖之实,协议无效;占用农用地未办专用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未复垦,土地遭严重破坏。认为米易县自规局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责令中禾公司归还土地的答复,要求撤销回复、责令自规局履职并让中禾公司还地。
被告米易县自规局意见:收到申请后积极调查,未发现中禾公司非法采矿行为;中禾公司用地签有合同并获批准,不存在侵占集体土地;责令中禾公司归还土地、赔偿损失非自规局职权;已针对中禾公司临时用地期满未复垦行为责令改正,中禾公司已部分复垦,回复正确,原告诉求不成立。
法院认为:(一)争议焦点认定
1. 申请事项性质:举报(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与高某迎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非法采矿、侵占集体土地及追刑责事项 )和投诉(维护自身权益的责令还地、求偿事项,其中求偿非自规局职责,责令还地系职责 )区分。
2. 回复遗漏认定:回复对责令中禾公司还地事项无实质结论,结合自规局 “非法定职责” 答辩,认定遗漏该事项答复。
3. 遗漏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责令还地系自规局法定职责;依《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判决自规局限期对该事项调查处理并告知结果 。
(二)核心观点
米易县自规局回复遗漏责令中禾公司归还土地的法定职责事项,高某迎要求履职理由成立,需在限期内对该事项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分析本案:(一)职责认定关键:法院清晰区分行政机关职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明确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令交还土地” 系法定职责,厘清权责边界,防止行政机关推诿。
(二)程序与实体兼顾
既审查回复内容是否遗漏法定职责事项(程序维度 ),又依据实体法判断职责有无(实体维度 ),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保障相对人权益,对类似行政履职纠纷案件有示范作用,强调行政机关需全面、正确回应相对人申请,依法履行职责 。
(三)维权路径指引
该案为公民维权提供范例,当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时,可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同时提示,需清晰梳理自身权益与行政机关职责关联,举证证明行政机关存在 “不履行、遗漏履行” 情形,借助司法力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