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2002 年 10 月 30 日,潘某京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XG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G村委会)签订《鱼池承包合同》,约定将 18,870 平方米废弃鱼池转包给潘某京,承包期限 60 年,承包费 3 万元。
潘某京从案外人李某闻处转包获得该鱼池经营权,合同签订后已支付承包费并实际经营近 23 年,期间将部分鱼池填平。XG村委会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 60 年违背法律规定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潘某京返还鱼池及土地。
一审法院调整承包期限为 30 年(2002 年 10 月 30 日至 2032 年 10 月 30 日),潘某京不服,委托瀛台律师翟改英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4)黑 0104 民初 ****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XG村委会退还潘某京后期承包费 15,000 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鱼池承包合同》中自 2032 年 10 月 31 日至 206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承包期限约定无效;驳回XG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期限参照相关规定,非草地、林地的最长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03 法院判决
翟改英律师提出:案涉《鱼池承包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承包期限 60 年为真实意思表示,且法律未对除耕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承包期限作出规定,合同应有效;一审法院超出XG村委会诉讼请求调整承包期限,违反民事诉讼原则,损害其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XG村委会)意见:《鱼池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 60 年时间过长,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潘某京通过转包方式合法取得鱼池经营权,合同有效;虽法律未明确其他农用地承包期限,但 60 年期限对集体利益显失公平,故调整为 30 年(2002 年 10 月 30 日至 2032 年 10 月 30 日),XG村委会需退还潘某京后期承包费 15,000 元。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为其他农用地,最长承包期限应为 30 年,合同中超出 30 年(2032 年 10 月 31 日至 2062 年 10 月 31 日)的期限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审法院未对合同效力裁判直接调整期限有误,予以纠正,但维持退还承包费的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分析本案: 合同效力认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承包期限的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除林地、草地外的农用地承包期限最长为 30 年,案涉合同约定 60 年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体现 “部分无效不及于整体” 的原则。
诉讼请求与裁判范围:一审法院直接调整承包期限超出XG村委会 “确认合同无效” 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严格遵循 “不告不理” 的民事诉讼原则,保障当事人处分权。
土地流转合法性:潘某京虽非本村村民,但通过转包方式取得经营权且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其合法经营权应受保护,这也体现了对土地流转市场化及交易稳定性的维护。
集体利益与个人权益平衡:法院在认定合同部分无效的同时,考虑到潘某京已实际经营多年并投入资金,判决退还部分承包费,兼顾了集体利益与承包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