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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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陈某化、吕某开、陈某友、陈某民因不服被申请人SY县发展和改革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湖南省SY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曾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XS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12 月 8 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直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才邮寄答复书。申请人委托瀛台律师杜锴提起行政复议。
最终,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SY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申请人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
03 法院判决
杜锴律师提出:申请人为了解 “SY县金称市镇XS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相关信息,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12 月 8 日签收。但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经多次沟通仍推诿,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知情权,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意见:2024 年 12 月 6 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 年 1 月 24 日已作出公开答复书,并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邮寄给申请人的代理人,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复议机关认定: 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邮件于 2024 年 12 月 8 日由被申请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需经审批并告知申请人,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虽称 2025 年 1 月 24 日作出答复书,但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提交延长审批及告知申请人的证据,行为明显不当。
本案代理律师杜锴分析本案:本案核心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制度,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答复期限及延长程序,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也未依法办理延长手续并告知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其超期答复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使在行政复议期间补作答复,也无法改变之前超期行为的违法性质,复议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是对法律规定的严格执行,彰显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对公民而言,当遇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知情权。对行政机关而言,此案警示其应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处理申请,避免因程序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