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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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5 年 2 月 18 日,申请人陈某宜(河南省潢川县付店ZLP村村民)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潢川县付店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与自身承包地征收相关的 4 项信息(包括附属物调查登记表、补偿标准、补偿协议等)。
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陈某宜不服,委托瀛台律师李皓向潢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潢川县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受理,经审理后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
最终,潢川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潢川县付店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陈某宜的信息公开申请。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03 法院判决
李皓律师提出,2025 年 2 月 18 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 2 月 20 日签收,但截至申请复议时未作出任何答复。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应在 2025 年 3 月 19 日前答复,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行。
被申请人(潢川县付店镇人民政府)意见核查 2025 年 1 月至今的收件记录,未发现申请人所述申请材料的登记,亦未收到该邮寄文件;申请人邮寄地址未注明具体部门及联系人,快递显示 “无人签收”,且单位无收发室。主张该信息公开申请未送达成功,申请人请求无事实依据。
2025 年 1 月曾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答复,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建议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
复议机关认定:1. 事实认定:申请人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 2 月 20 日签收,有快递面单、签收截图等证据证实。2. 法律适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情况作出答复,但其未履行答复义务,违反法定职责。3. 结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应依法纠正。
本案代理律师李皓分析本案:1.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负有法定答复义务,无论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其公开范围,均需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针对性答复(如告知不公开理由、指引其他机关等),“未收到” 不能成为免责的唯一理由。
2. “签收” 的法律意义:本案中,快递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已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签收,在无相反证据(如快递退回、签收人非单位人员)的情况下,应认定申请已送达。被申请人以 “无登记、无收发室” 抗辩,难以对抗签收记录的证明力,行政机关对内部收发流程的管理瑕疵不能对抗公民的知情权。
3. 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被申请人在 20 个工作日内答复,既纠正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符合 “权责法定” 原则。
4. 启示: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保留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行政机关需规范收件流程,对收到的申请及时处理,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