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542㎡房屋周六被强拆,屋内物品 “失踪”?海淀街道办程序全错!杜锴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房主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4 年,北京海淀居民王某1、王某2的 542.71㎡房屋(含首层合法建筑及二至四层建筑)被纳入半壁店城中村改造腾退范围,因对 “仅按首层面积补偿” 不满,未与腾退方达成协议。同年 7 月至 9 月,海淀区田村路街道办先后作出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将房屋二至四层认定为 “违法建设”,要求限期拆除。9 月 14 日(周六),街道办在未履行催告程序、未等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复议 / 诉讼期限届满、未下发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强行将房主隔离并拆除整栋房屋,导致屋内物品灭失,房主被迫租房居住。

    王某1、王某2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郎丽彩、杜锴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街道办强拆违法。

最终,海淀法院认定街道办强拆程序严重违法,判决 “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田村路街道办事处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对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街道办具有查处辖区内违建的法定职权,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建强制拆除前,需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且需等待当事人 “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 后方可实施,街道办未等法定期限届满即强拆,违法;

三、《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强拆前需履行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等程序,街道办均未履行,程序缺失


03  法院判决

杜锴律师提出:房屋被纳入腾退范围后,街道办因补偿未谈拢,以 “拆违促征收”,先后认定二至四层为违建,执法目的不合法;强拆前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程序;选择周六(非工作日)强拆,违反最高法相关答复精神;强拆时将房主及家人隔离,导致屋内全部生活物品灭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

     被告(田村路街道办)抗辩理由:强拆行为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涉房屋二至四层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建房手续,属于 “持续违法的违建”,街道办具有查处违建的法定职权;已依法作出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且送达程序合法,原告拒不配合执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强拆时有公证机关在场,屋内物品已妥善搬运保存,不存在 “物品灭失”;因房屋为整体浇筑,拆除违建时导致首层受损属 “客观必要”,且已为首层房屋申请行政补偿。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总面积 542.71㎡(首层 138.04㎡,二至四层 404.67㎡),二至四层翻建于 2008-2009 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街道办于 2024 年 7 月 3 日、9 月 11 日分别对三至四层、二层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9 月 14 日即实施强拆,此时两份决定书的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期限” 均未届满(注:行政行为的复议期为 60 日、诉讼期为 6 个月,强拆时均未过法定期限);强拆前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 “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等程序,且拆除范围超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的 “二至四层违建”,导致首层合法房屋受损无法使用。

     原告提交的强拆现场视频、限拆决定书等证据,足以证明街道办实施了强拆行为;被告主张 “物品由公证机关保存”,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杜锴分析:(一)本案胜诉核心:“程序违法” 是行政机关的 “致命短板”

1. 行政机关查处违建、实施强拆,需同时满足 “实体合法” 与 “程序合法”,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即便案涉房屋二至四层被认定为违建(实体上存在违法性),但街道办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等待复议 / 诉讼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属于 “程序严重违法”,法院据此直接认定强拆行为违法。

2. 街道办 “周六强拆”“超范围拆除合法房屋”“未举证证明物品妥善保存” 等行为,进一步印证其执法的随意性,违背 “比例原则”(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二)对被征收人 / 违建当事人的 3 点启示

1. 警惕 “以拆违促征收” 陷阱:若房屋被纳入征收 / 腾退范围后,行政机关突然以 “违建” 为由启动查处,可能存在 “借拆违压低补偿” 的意图,此时需重点审查执法程序合法性(如本案中街道办短期内连续作出两份限拆决定,明显带有 “推进腾退” 的倾向);

2. 留存程序违法证据是关键:面对强拆,应第一时间通过视频、照片记录现场(如本案原告提交的强拆现场视频),保存限拆决定书、送达记录等书面文件,这些是证明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核心证据;

3. 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仍有维权空间:违建的认定需经过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权、作出限拆决定、送达” 等完整程序,若行政机关跳过任一环节,当事人均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限拆决定(如本案中原告另案起诉,法院已撤销针对二层房屋的限拆决定)。

(三)对行政机关的警示:拆违不能 “重结果、轻程序”

1. 程序正义是行政法治的核心,行政机关不能以 “打击违建”“推进项目” 为由简化法定程序。本案中,街道办未等限拆决定的复议 / 诉讼期届满即强拆,本质上剥夺了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救济的权利,违反 “依法行政” 基本原则;

2. 拆除违建时应严格区分 “合法建筑与违建”,避免 “一刀切” 拆除。本案中街道办因 “房屋整体浇筑” 便拆除整栋房屋,导致首层合法建筑受损,属于 “扩大损害范围”,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房屋损失、物品损失等)。

(四)类案延伸:强拆案件中,“程序违法” 的常见情形

1. 未依法公告限期拆除决定;

2. 未履行催告程序或催告内容不完整;

3. 当事人仍在复议 / 诉讼期内即实施强拆;

4. 未作出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5. 强拆时未妥善保管屋内物品,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

     当事人若遭遇上述情形,均可主张强拆行为违法,并进一步通过行政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