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建房 16 年未被指违建,腾退补偿谈崩就 “拆违”?杜锴律师助力撤销违法决定!

01  案件概述

2008-2009 年,王某1、王某2兄妹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BBD翻建四层房屋(总面积 542.71㎡),称建房前已征得居委会及街道办工作人员默许,且房屋建成后 16 年未被认定为违建,居委会还为其出租房屋提供物业服务。2024 年 6 月,该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腾退范围,因兄妹俩对 “仅按首层面积补偿” 不满,未与腾退方达成协议。同年 7 月至 9 月,海淀区田村路街道办先后作出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分别将房屋三层以上、二层认定为 “违法建设”,其中 9 月 11 日针对二层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被诉限拆决定)要求 2 日内自行拆除。

     王某1、王某2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杜锴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街道办 “以拆违促征收”,执法目的违法且程序缺失。

最终,海淀法院认定街道办作出被诉限拆决定时,未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 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可依照规定开展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违法建设查处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第三款:街道办负责查处本辖区内 “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 的行为。

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 年施行,2009 年失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新建、翻建建筑物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 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本市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工程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规划许可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

     行政法 “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不利行政决定前,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取其意见并记录核实。


03  法院判决

杜锴律师提出:建房系 “合法行为”:2008 年翻建时已征得居委会及街道办工作人员默许,且房屋建成后 16 年未被认定为违建,居委会还为出租提供供暖、维修等服务,证明街道办对建房行为曾认可;执法目的违法:因腾退补偿未谈拢(仅按首层面积补偿),街道办以 “拆违” 施压,属于 “以拆违促征收”,违背执法公正性;程序违法:街道办作出限拆决定前,未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未核实 “曾获默许建房” 的事实,直接认定二层为违建,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

     被告(田村路街道办)抗辩理由:被诉限拆决定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街道办具有房屋系 “违法建设”:案涉房屋二层翻建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自委海淀分局、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协查,均确认无规划审批手续,且违建状态持续至今;已履行立案、现场检查、勘验、发函协查、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流程,因原告拒不配合调查,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执法与腾退 “无关”:查处违建是履行法定职责,与房屋是否纳入腾退范围无关,不影响原告依法享受合法部分的补偿权益。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二层翻建于 2008-2009 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该状态持续至今;被告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立案调查,6 月 20 日、21 日分别向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规自委海淀分局发函协查,确认无规划审批手续;6 月 28 日向原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但未举证证明 “已充分听取原告陈述、申辩意见”(如制作询问笔录、记录原告异议并核实); 2024 年 9 月 11 日,被告直接作出被诉限拆决定,要求原告 2 日内拆除房屋二层,未对原告主张 “建房曾获默许”“居委会提供服务” 等事实进行核查。法律适用认定,被告职权合法,但实体认定存在瑕疵:被告作为街道办,具有查处辖区内违建的法定职权;案涉房屋二层未取得规划许可,符合 “违建” 的实体要件,被告认定其为违建 “并无不当”。根据行政法 “正当程序原则”,被告作出限拆决定(对原告不利的行政行为)前,虽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但未举证证明 “已实际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如未针对原告提出的 “建房获默许”“16 年未被追责” 等主张进行调查核实),属于 “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行政行为虽实体认定无明显错误,但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应判决撤销被诉限拆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杜锴分析:本案中,房屋二层未取得规划许可的 “实体违建” 事实清晰,若仅围绕 “是否为违建” 辩护,胜诉难度较大。律师团队转而聚焦行政程序合法性,精准指出被告的关键违法点:

1. “权利义务告知书”≠“保障陈述申辩权”:被告虽送达告知书,但未实际听取原告意见 —— 原告主张 “建房曾获街道办默许”,并提交居委会提供物业服务的证据,被告未对此进行调查核实,直接跳过 “陈述申辩审查” 环节,属于 “程序空转”,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2. 执法目的合理性存疑:律师通过举证 “房屋 16 年未被认定违建,腾退补偿谈崩后短期内连续作出两份限拆决定”,指出被告执法具有 “选择性”,暗合 “以拆违促征收” 的逻辑,虽法院未直接认定执法目的违法,但该意见强化了 “程序违法” 的严重性,影响裁判倾向。

(二)对类似案件的 3 点启示

1. “实体违建” 不代表 “行政行为必然合法”:行政机关查处违建需同时满足 “实体合法” 与 “程序合法”,即使房屋确属违建,若执法机关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未履行调查核实义务,仍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2. 留存 “行政机关认可行为” 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 “居委会提供供暖、维修服务”“多年未被拆违” 等证据,虽未直接证明建房合法,却能佐证行政机关既往对房屋状态的 “默示认可”,为质疑执法合理性提供支撑;

3. 警惕 “以拆违促征收” 的隐性违法:若房屋被纳入征收 / 腾退范围后,行政机关突然启动拆违程序,需重点审查执法时机、调查流程是否合理,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执法案卷等方式,固定 “执法目的不正当” 的证据。

(三)案件价值:凸显 “程序正义” 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

    本案判决明确:行政机关即使有权查处违建,也需恪守 “程序底线”。在征地拆迁、拆违等行政争议中,当事人往往因 “实体事实不利”(如本案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而陷入被动,但 “程序违法” 常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律师通过专业辩护,不仅帮助当事人撤销违法限拆决定,更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了行政诉讼中 “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 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