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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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3 年,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台某村村民杨某某(76 岁)、郭某某(75 岁)、刘某某(74 岁)的土地,被纳入 “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 项目征收范围。自 2021 年起,3 位原告的土地被强占,却未收到足额土地补偿款,失地养老保险也未落实,导致生活水平大幅下降。
2024 年 5 月 7 日,3 位原告通过 EMS 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下称 “土左旗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落实补偿款与失地养老保险,土左旗政府 5 月 9 日签收后,直至 9 月 24 日才作出《答复书》,称 “原告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未签协议,失地保险已包含在补偿款中,且原告未完全失地不符合保险条件”,但未实际解决问题。
为维护权益,3 位原告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穆泽森律师,将土左旗政府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答复书》违法,并责令政府落实补偿与保险。2025 年 6 月 24 日,法院公开审理后支持原告诉求,判决撤销《答复书》并责令政府限期履职。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如下:撤销行政行为:撤销被告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向原告杨某某、郭某某、刘某某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履职:责令被告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包括支付土地补偿款、落实失地养老保险)。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
三、《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土左政发〔2022〕15 号)第五条: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失地农民保险费、安置补助费、依法补偿给被征地承包经营权人。
03 法院判决
穆泽森律师提出: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土左旗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先补偿、后征地” 原则,未支付补偿款、未落实失地养老保险就强占土地,且《答复书》认定事实错误(如称 “原告未完全失地”,但土地已被强占 4 年),程序违法(未告知原告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原告 2024 年 5 月提交履职申请,被告 9 月才答复,且仅以 “正在协商” 推诿,未实际解决补偿问题,属于懒政怠政,侵害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律师提交《答复书》、履职申请书及物流底单、土地确权证明(土地证、承包权证)、土地清表照片、树木评估报告等,证明土地合法权属及被告违法强占、未补偿事实。
土左旗政府意见:未补偿系原告异议所致:原告因不认可自治区制定的征地区片地价(4.9 万元 / 亩),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并非政府拒绝补偿,且大部分村民已签协议领款。
失地保险已包含在补偿款中:根据《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土左政发〔2022〕15 号),土地补偿款已涵盖失地农民保险费,无需额外支付。原告不符合失地保险条件,仅征收原告部分土地,未达到 “失地” 标准,故不应享受失地养老保险。
法院认定:确认原告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承包权,土地已被纳入伊利健康谷项目征收范围,被告 2024 年 5 月签收履职申请,9 月作出《答复书》,但未实际落实补偿;被告主张 “原告未完全失地”“保险已含在补偿款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补偿款已足额核算并可供原告领取,也未举证原告 “未失地” 的具体土地留存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 “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告仅以 “正在协商” 作出《答复书》,未实质履行补偿职责,属于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且《答复书》未告知原告救济权利,程序轻微违法。
法院采信原告提交的《答复书》、履职申请物流单、土地确权证明、清表照片等证据;采信被告提交的补偿方案、区片地价通知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无法证明补偿已落实、原告不符合保险条件)。
本案代理律师穆泽森分析:“先补偿、后征地” 是底线原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违反该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先补偿” 不仅要求补偿时间早于搬迁,还需 “足额、实际到位”。被告仅以 “补偿款含保险”“原告不签协议” 为由拖延,未举证补偿款已可供领取,属于未实质履行职责,法院撤销《答复书》符合法律精神。
行政程序正当性不可忽视:被告作出《答复书》时未告知原告复议、诉讼权利,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决定,必须保障其知情权、救济权,这也是法院认定行政行为不当的重要考量。
农民维权需注重证据留存: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土地确权证明、履职申请物流单、清表照片等,直接证明了 “土地权属合法”“被告收到申请却怠政”“土地被违法强占” 等关键事实,为胜诉奠定基础。建议被征地农民在维权时,及时留存补偿方案、沟通记录、土地现状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案件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政府在征地补偿中的 “实质履职义务”—— 不能仅以 “协商中”“补偿标准合法” 为由推诿,需切实解决农民补偿与保障问题。尤其针对 “失地养老保险”,被告主张 “已含在补偿款中” 却未明确核算方式与领取路径,法院未采信该主张,为类似征地纠纷中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提供了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