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补偿没到手土地被强清,笪凤瑶律师代理行政案,帮诸暨村民告赢镇政府!法院: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01  案件概述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村民金某某,2011 年与LG村经济合作社签订 30 年土地租赁协议,承包 5 亩山地并一次性付清 15 万元租金,用于种植果树及修建道路。2022 年,因 “柯诸高速” 项目建设,案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 年 3 月,金某某发现承包土地上的果树、道路被强制清理,但此前他未与任何单位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也未收到书面处理决定。

     多次沟通无果后,金某某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 “无犯罪事实” 不予立案;随后,金某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笪凤瑶律师作为代理人,以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清理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近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金某某位于诸暨市店口镇LG村租赁土地上的林木等实施的强制清理地上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四、《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在六十日内足额支付。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交付土地。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3  法院判决

原告金某某代理人笪凤瑶律师围绕原告权益与被告行为违法性展开主张:

主体资格与权益依据:笪凤瑶律师团队提交土地租赁协议、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缴款单、村经济合作社收款发票等证据,证明金某某 2011 年合法租赁案涉土地 30 年,已足额支付租金,对土地及地上果树、自建道路享有合法用益物权,完全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行为违法主张:笪凤瑶律师指出,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诸政土征告[2022] 011 号)及勘测定界图,案涉土地明确纳入 “柯诸高速” 征收范围,且公告指定店口镇政府为征收实施责任主体;镇政府在未与金某某协商补偿事宜、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清理地上物,毁损金某某财产,既违反 “先补偿、后征收” 的法定原则,也不符合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要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证据支撑与逻辑论证:代理人以公安不予立案通知书为核心,论证案涉强制清理行为排除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可能,指向行政行为属性;结合现场施工照片、果园及道路现状照片,直观证明金某某的实际损失,进一步强化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被告店口镇政府意见:否认主体适格,辩称未实施强制清理行为,据调查推测行为系柯诸高速施工单位所为;认为原告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实施清理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起诉。

主张征收程序合法:称已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诸暨市 “三改” 专项行动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实施征收,与LG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柯诸高速特殊苗木协议,明确约定由村集体将青苗补偿款分配至包括金某某在内的农户,且已按协议支付全部补偿费用,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补偿款分配纠纷属民事范畴,金某某应向村集体提起民事诉讼,而非以行政诉讼起诉被告。

否认原告诉讼资格:认为 2023 年 4 月诸暨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案涉土地所有权已依法转为国有,金某某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青苗权益已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即使存在第三方清理行为,也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原告无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金某某作为案涉被清表土地的承租人,其依法享有的土地租赁权益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因被告强制清理行为直接受损,与案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同时,法院对原告代理人笪凤瑶律师、金某某的代理资格及提交的证据关联性予以认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本案中诸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公告明确指定店口镇政府为案涉土地征收实施主体;被告虽否认实施清理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行为系柯诸高速施工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所为,结合原告代理人提交的公安不予立案通知书(排除非行政主体行为),法院依法推定案涉强制清理行为由被告店口镇政府实施,被告主体适格。

      依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征收土地需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应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支付补偿费用后,方可要求交付土地;确需强制清理的,需经催告、作出书面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未与金某某签订补偿协议,上级人民政府亦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直接实施强制清理,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于法无据。

      原告代理人笪凤瑶律师提交的土地租赁协议、租金凭证、征收公告、勘测定界图、公安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征收预公告、补偿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原告代理人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 “补偿款未明确指向金某某、支付时间与协议签订时间矛盾” 等质证意见,法院采信证据真实性,但认定该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保障金某某的补偿权益,亦不能证明强制清理行为合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分析:行政机关征收行为的合规启示:集体土地征收的核心合规要点在于 “程序完整 + 权益直达”:“程序完整” 要求行政机关严格遵循预公告、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公告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等全流程,不得因项目紧急(如高速建设)省略关键环节;“权益直达” 则强调补偿款需明确指向被征收个体,即使通过村集体中转,也需留存分配明细、监督交付流程,避免 “支付村集体即免责” 的错误认知,本案被告正是因未做到 “权益直达”,且跳过补偿协商与书面决定程序,最终导致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应对类似纠纷时,需重视律师的专业意见,在征收前期主动与被征收人及代理人沟通,通过协商而非强制方式解决补偿争议,既降低行政诉讼风险,也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被征收人权益保护建议:承包 / 租赁土地时,务必留存完整的协议、租金缴款凭证、地上物建设记录(如购买果树的票据、修建道路的合同)等,这些是证明权益合法性的核心证据,本案中笪凤瑶律师正是凭借 30 年租赁协议及 15 万元缴款单,快速确立原告的主体资格优势。遭遇强制行为要 “理性维权 + 证据固定”,如遇土地被强制清理,首先通过拍照、录像、录制证人证言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使不予立案,报案通知书可作为排除民事 / 刑事行为、指向行政行为的关键依据);其次及时委托专业行政诉讼律师通过律师的法律分析与程序操作,明确维权方向,避免因自行维权遗漏关键程序或证据。

     行政 + 民事” 双重维权路径:若出现补偿款被村集体截留的情况,可借鉴本案代理思路,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清理行为违法,固定行政机关的责任;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村集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补偿款分配,双重路径可全面保障权益实现。

       本案通过法院裁判,进一步明确了 “征收实施主体推定规则” 的适用场景,即只要土地在政府指定的征收范围内,且政府无法证明清理行为系第三方所为,法院即可推定政府为行为主体,这一规则为律师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证据主张方向,有效防止行政机关 “甩锅” 给施工单位,让被征收人维权有明确对象。案件强调的 “程序违法即行为违法” 原则,对行政机关形成有力约束 —— 即使征收项目有合法审批、补偿款已部分支付,只要未针对个体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协商、书面决定等程序,强制行为仍属违法,这一裁判导向也让律师在代理中更易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高效维护被征收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