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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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5 年,河南济源市轵城镇北孙村村民张某某(1995 年出生),因北孙村委会以 “出嫁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为由,扣减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工资、补助费、分红等共计 5500 元,将村委会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以 “案件涉及村民资格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为由,驳回张某某起诉 / 上诉。
张某某不服,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黄柏甄、徐宪杰律师申请再审,主张自己持有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此前已享受过村民待遇,村委会扣减补偿款的行为违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最终裁定指令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为张某某的维权之路带来关键转机。
一审:以案件涉及村民资格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张某某起诉;二审(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 96 民终***号):维持一审裁定,仍以 “涉及村民资格认定” 为由,驳回张某某上诉。
再审裁定结果:审查焦点:一审、二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驳回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结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规定情形;最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指令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明确禁止以 “结婚” 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不得抵触法律,违法决定可诉;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属法院受案范围,具备村民资格者应获补偿。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黄柏甄、徐宪杰核心主张:本案不涉及村民资格认定,村委会扣减补偿款违法,应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已提交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证明自己是北孙村村民,且此前已享受过村民待遇(北孙村委会征地补偿清单可佐证),村委会仅以 “出嫁女” 为由扣减补偿款,实质认可其村民身份;村委会 “出嫁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规民约不得抵触法律、侵犯村民权利),可依该法第三十六条申请法院撤销. 本案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自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村民资格,应获补偿款;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中央相关通知均明确禁止以 “出嫁” 为由侵害农村妇女权益,且(2023)豫民再 316 号类案已认定此类案件属法院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北孙村委会:未提交书面意见,原审中主张:张某某请求的 5500 元包含福利、征地补偿款、新农合补助等,款项来源涉及门面房租金、承包地租金、征地款;村里征地补偿款分配已履行 “四议两公开” 程序,符合村民自治规定。
法院认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键事实认定:张某某请求支付的 5500 元含土地补偿款、工资、补助费等,村委会相关分配决定涉及 “出嫁女不享待遇”,并非单纯的 “村民资格认定”;法律适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委会的自治决定不得抵触宪法、法律,不得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此类决定是否合法,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以 “涉及村民资格认定” 为由驳回起诉,混淆案件性质 —— 本案中张某某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村民身份,争议核心是村委会扣减补偿款的决定是否违法,而非 “是否具备村民资格”,故原审适用法律不当.
结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 “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情形,应指令再审。
本案代理律师黄柏甄、徐宪杰分析: 案件核心突破点:精准界定 “争议性质”,打破 “村民资格认定” 误区:
本案一审、二审的关键问题,在于法院将 “补偿款分配争议” 错误归为 “村民资格认定争议”,而村民资格认定通常涉及行政机关职权,易被排除在民事受案范围外。
我们的核心策略是:用证据固定 “村民身份无争议”,通过提交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往补偿清单,证明张某某已被村委会实质认可为村民(仅以 “出嫁” 为由拒分款项),直接消解 “资格认定” 的争议基础,锚定 “分配决定违法” 的核心争议:将诉讼焦点从 “是否是村民” 转向 “村委会‘出嫁女不享待遇’的决定是否违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此类自治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属法院职权,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 “补偿款分配纠纷法院应受理”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