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协议没写付款时间!7 年后起诉,徐宪杰律师代理本案,35万转让款全额获赔

01  案件概述

傅某1与傅某2同为HY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傅某1持股 55%,已完成实缴出资。2019 年 9 月 1 日,二人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傅某1将名下全部公司股权转给傅某2,转让对价 35 万元;同时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傅某1不再承担公司债务,销毁全部空白签署文件。 协议签署后,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股权转让款付款时间,也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傅某2一直未支付 35 万元转让款。

    多年后傅某1因个人手术急需资金,向傅某2催要款项遭到拒绝。傅某1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徐宪杰律师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利息,并判令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判决结果:1. 被告傅某2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傅某1支付股权转让款 35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350000 元为基数,自立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计算)。

    2. HY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案涉股权变更登记至傅某2名下。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权转让生效后,公司应当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3  法院判决

原告(傅某1)方(徐宪杰代理):1. 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协议没有约定付款履行期限,依据《民法典》511 条第 4 款,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2. 原告已向被告进行催款,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支付 35 万元股权转让款。3. 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资金占用费,按 LPR 标准计算利息。4. 判令被告履行股权变更义务,公司协助完成工商过户登记。

     被告(傅某2、HY化工公司)答辩意见:1. 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存在重大缺失,缺少付款期限、见证人、股东会决议、变更手续相关条款;不存在口头约定 2025 年付款的事实。2. 原告没有向其正式发出股权变更通知,不具备变更条件。3. 用于沟通的微信账号已经不再使用,不认可催款事实;未完成转让全部手续,不应支付转让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全部请求。

    总结争议焦点:1. 案涉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原告时隔多年起诉主张股权转让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 资金占用费起算时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4. 被告是否负有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法院认定:1.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协议欠缺付款期限属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不直接否定合同效力。2. 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履行;被告抗辩相关事实无证据支撑,诉讼时效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3. 资金占用费: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资金占用利息自原告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而非原告自行催款的时间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计算。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转让款,公司负有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义务。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1. 股权转让协议核心要素是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付款时间缺失属于 “合同漏洞”,不等于协议无效。很多民间股权转让,熟人之间只写简单一纸协议,遗漏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2.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不从签约当日起算。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一般从债权人正式要求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起诉立案时起算,不会因为签约多年就直接丧失胜诉权。

3. 风险提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务必书面写清付款时间、付款节点、逾期违约金、工商变更时限。如果只写 “转股 + 多少钱”,后续会产生利息起算、举证等额外争议。

4. 利息 / 资金占用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法院大多从起诉立案日开始计算逾期资金占用损失,当事人单方私下催款记录,不一定直接作为利息起算节点。

5. 股权变更义务: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方负有配合变更义务,标的公司具有法定协助变更登记义务。

    实务启示:熟人之间股权交易,不要碍于情面简化合同,关键条款书面落实,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