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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锦时|35万首付一审败诉难追回!刘少飞、王柏春律师力挽狂澜二审反转,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2025-11-20

近日,乔先生二人手持两面的锦旗,专程送到王柏春、刘少飞律师手中 —— 这背后,是两位律师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帮他从 “一审败诉需付尾款” 的困境中挣脱,成功追回 35.7 万元首付的暖心故事。


2023 年 11 月,乔先生看中河北大厂县某小区房屋,先后支付 2 万元定金与 33.7 万元首付,合计 35.7 万元。可收到开发商 DZTC 公司邮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他发现合同内容与销售承诺不符,拒绝签字寄回并要求退款解约。开发商不仅拒绝退款,还反诉要求他支付剩余 43 万元房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以 “乔先生已付款、参与贷款办理” 为由,判决他败诉,这让乔先生陷入 “钱房两空” 的绝望 —— 既要继续付尾款,已交的 35.7 万元也无法追回。

    “当时觉得没希望了,直到找到王柏春、刘少飞律师。” 乔先生回忆,委托两位律师上诉时,他甚至做好了 “认栽” 的准备。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律师接手后并未陷入 “是否违约” 的表层争议,而是直击 “合同是否成立” 这一核心,为案件反转找到了关键突破口。

     王柏春、刘少飞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卷,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乔先生虽签字却未寄回,开发商也未完成签字盖章,完全不满足《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的法定要件。同时,律师指出,乔先生的付款行为仅是 “缔约阶段的预付款”,而非 “履行已成立合同的义务”,一审 “以付款推定合同成立” 的认定,混淆了 “缔约准备” 与 “合同履行” 的界限。

     带着这份清晰的思路,律师在二审中提交 “合同文本流转记录”“乔先生拒绝寄回合同的沟通记录” 等关键证据,结合《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层层论证 “合同未成立,不存在违约”。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 30 日内退还乔先生 35.7 万元首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