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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电动车撞人后逃逸,被判担责!

2020-11-25

电动车撞人后逃逸,被判担责!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5月的一天,廖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然而在其回家途中,被黄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撞到在地,其后,黄某询问了廖某的情况,但没有留下自己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就骑车离去。后廖某被路过的行人发现,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当地交警大队侦察,认定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电动车,其驾驶车辆肇事致人受伤后驾车离开现场,属于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应由黄某承担,故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廖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十一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电动车,经鉴定,黄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故黄某属于驾驶车辆肇事致人受伤后逃逸的肇事逃逸行为,且经交警大队侦察,认定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应当由黄某负担。

【律师提醒】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时,一定要小心为上,且不可一味追求速度而罔顾交通安全。切记,生命只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