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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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家庭暴力毁家庭,破坏婚姻不可取!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和赵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社团活动中认识,后发展恋爱关系。两人毕业后,来到同一个城市打拼,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历了一段甜蜜的时光。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赵某生下一女,取名为小马,而马某在赵某生产以后,就对赵某十分冷淡,甚至在赵某哺乳期间,就对其动辄打骂。不仅如此,由于马某改行,工作压力大,染上了酗酒的恶习,多次殴打赵某,但赵某考虑到他们的女儿小马年龄小,故没有提出离婚。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马某变本加厉,故赵某忍受不了,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经过法院的审理,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马某在和赵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赵某,多次向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瀛台律师提醒】
家庭是和谐和有爱的,家庭暴力不可取!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收到伤害时应当即时就医,同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免遇到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