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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丈夫自愿放弃房产,离婚后后悔怎么办?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和冯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一见如故,发展恋爱关系,而后两人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共同出资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婚房,度过了一段甜蜜的时光。而后冯某怀孕,为张某生下一子,取名为小张。张某看到产后虚弱的冯某,十分感动,认为妻子就是自己这辈子的唯一,故张某提出愿意放弃这套房屋的产权。后张某至房管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将这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变更为冯某一人所有。然而好景不长,在孩子出生以后,两人在生活中经常产生矛盾,婚姻面临危机,后冯某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在法庭上,张某提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该套房屋,其提出该套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冯某提出该套房产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是自己个人所有。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虽然涉案房产是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是张某已经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房产归冯某单独所有。故二人对该财产已经进行了相关约定,离婚后,男方无权向女方索要房产。
【瀛台律师提醒】
在离婚诉讼中,需要对财产的分割进行协议,若双方沟通不成的,应当由法院进行判决。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能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