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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就作出征拆决定书,违法?

2022-11-18

【案件回放】


谢xx系云南省曲靖市xx市xx镇宜木戛村村民。2003年2月28日,xx市相关部门向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确谢xx可用于住宅的宅基地位于宜木戛村xx小组,使用权面积93.93㎡。后经xx市xx镇相关部门批准,谢xx在该宅基地上新建了二层砖混结构住宅用房。十年后,有关部门对谢xx所建第二层砖混结构房屋进行验收,认为符合村庄规划,遂验收合格,明确该房屋占地面积180.6㎡,建筑面积361㎡。2018年,因建设高速公路的需要,谢xx所建盖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由于谢xx认为拆迁补偿费用较低,遂不同意拆迁,谢xx、xx镇相关部门经多次就补偿事宜协商未果。

2020年4月21日,xx镇相关部门向谢xx送达了《xx镇相关部门征收拆迁行政决定书》,责令谢xx在2020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在xx高速公路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如果逾期不清理、拆除的,镇机关将于2020年4月22日予以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拆除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谢xx户承担,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谢xx户负责消除。谢xx收到后不服,认为xx镇相关部门的行为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未能提供合法的征收决定及公告,未能依法评估谢xx房屋价值,严重侵害了谢xx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xx镇相关部门征收拆迁行政决定书》。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谢xx所说的答辩人期限谢xx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存在的,但该给谢xx的补偿,答辩人也依法进行了计算,根据规定补偿款为810634元,但谢xx拒不接受。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xx镇相关部门征收拆迁行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四)超越职权的;

本案中,按照上述法律规定,xx镇相关部门并不具有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xx镇相关部门在审理中也认可不具有此项法定职权,故xx镇相关部门超越职权作出的《xx镇相关部门征收拆迁行政决定书》系违法行为,对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该行政行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撤销xx镇相关部门此行政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会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不应撤销,宜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的征收,其实分两部分,一是集体土地的征收;二是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行政职权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