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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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案件回放】
2018年4月,吴某在当地某房地产公司处购买该楼盘的楼房一栋,后顺利入住成为了某小区的一名业主。然而吴某在居住过程中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十分不满意,故多次拒绝支付物业费用。自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吴某都并未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费用,该物业公司经过多次催缴吴某都表示不愿支付,后该物业公司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及违约金。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组织调解,释明法理,后吴某当场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表示放弃违约金的诉请,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案中,吴某入住该小区后,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消极,卫生存在问题,故拒绝缴纳物业费用,后因吴某拖欠物业费用,该物业公司将吴某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积极调解的过程中,吴某表示自己对该物业公司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该物业公司的管理之下,小区停车困难;而物业公司表示由于吴某并没有购买停车位,故不能将车停到地下停车场,而地面停车场位置有限,所以停车困难。后办案法官释明法理,告知吴某拒缴物业费系违约行为,后吴某也了解到物业公司并无过错,遂同意缴纳物业费,双方握手言和,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若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否则可能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