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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征地及安置补偿的合法性,申请公开未予答复,怎么维权?

2022-11-21

【案件回放】


徐女士系四川省xx市xx镇xx村xx社*号村民,为了解村民小组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合法性,徐女士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向xx市相关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xx市相关部门公开以下信息:xx国家粮食储备库项目征收申请人村民小组土地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及国土行政部门报批的相关材料。xx市相关部门在收到徐女士的申请书后并没有向徐女士公开过任何徐女士所需的信息。xx市相关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明文规定,侵犯了徐女士依法获得信息的知情权。因此,徐女士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市相关部门向其公开申请的信息。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已于2020年9月30日向徐女士邮寄其所申请的信息。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市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徐女士2020年3月30日的信息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本案中,xx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徐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直至徐女士起诉前未予答复,违反前述规定。但在审理中,xx市相关部门已向徐女士公开其申请的涉及xx市xx镇xx村xx社征地拆迁的“一书四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而徐女士坚持其诉请,不撤回起诉,因此,确认xx市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徐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维权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遇到相关部门不答复、不理会时,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