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11-21
【案件回放】
2017年4月,孙某在甲地开办了家餐具厂,在厂房内对餐具进行电镀加工。然而由于孙某并未在当地办理相关的排污许可证,于是其私自将餐具厂实施电镀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生活污水处。经鉴定,孙某私自排放电镀废水对当地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确定为人民币三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违反规定,非法排放污水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生态损害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自2017年4月起,孙某在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办餐具厂,且在厂房不具备处置有毒物质废水能力的情况下,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至市政生活污水中,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瀛台律师提醒】
非法排污的行为将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对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有害,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依法将受到刑罚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