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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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林某的母亲冯女士和朋友一起来到KTV唱歌取乐,后冯女士在该KTV的厕所内和他人发生口角,于是冯女士发微信告诉自己的儿子林某来现场。林某到达现场后,见母亲和他人爆发肢体冲突,于是朝着和母亲争吵的黄某的鼻子打了一拳,并和对方互相揪扯和殴打。后KTV的工作人员报警处理,经鉴定,黄某的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林某管制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林某的母亲冯女士在KTV厕所门口因小事和他人起纠纷遂发生口角,后冯女士为了“讨回公道”,微信联系自己的儿子前来。后冯女士的儿子林某发现自己的母亲和他人正在起争执,遂朝着黄某的鼻子殴打一拳,后在与黄某扭打的过程中将黄某殴打至轻伤二级。故林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故法院遂结合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不可伤害他人身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将收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