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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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案件回放】
成都至宜宾高速公路交通项目(以下称成宜高速项目)建设用地,于2016年12月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用地预审,该交通建设项目涉及xx县境内多个乡镇。成宜高速项目建设过程中,xx县相关部门制订《成宜高速公路xx段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成立了成宜高速公路xx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成宜高速xx段项目指挥部),成宜高速xx段项目指挥部制作成宜高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宣传手册,并向相关村民发放。
小杨系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在该组修建有住房,该房屋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78.18平方米。小杨房屋宅基地在成宜高速项目用地范围内。在小杨未与相关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未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2020年3月12日,小杨房屋被成宜高速公路xx段相关施工人员强制拆除。小杨认为,xx县相关部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拆小杨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2020年3月12日,成宜高速公路xx段施工方在拆除小杨的邻居房屋时,因小杨房屋与邻居房屋紧连在一起,施工方误将小样房屋一并拆除,眉山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核决定书亦载明上述事实。答辩人没有实施强制拆除小杨房屋的行为。被答辩人起诉没有事实依据。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杨主张xx县相关部门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理由及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于2020年3月12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小杨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依据综合证据及已查事实,应推定xx县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小杨房屋的行为。xx县相关部门在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程序且法律未赋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下,于2020年3月12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强制拆除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相关征收机关即使在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完相应征收补偿程序的前提下,对拒不交出土地的,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