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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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案件回放】
张某在职业学校后毕业后,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遂在当地四处打工赚钱。但由于张某喜欢“赚快钱”,故喜欢结识社会上的朋友“捞偏门”。2019年11月,张某认识了朋友刘某,刘某告诉张某自己有一个正在做生意的“大老板”需要一些银行卡用于现金周转,若张某和刘某可以提供银行卡则可以获取高额利益。张某在刘某的引荐下认识了所谓的“大老板”黄某,黄某(另案处理)向二人表示,自己从事网络赌博诈骗,若二人能够帮忙找人办卡,自己将按银行卡等张数付钱。经查明,二人向当地多人收购银行卡卖给黄某,涉案银行卡用于结算互联网诈骗资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刘某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遂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责令二人退赔所有违法所得。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经刘某介绍认识从事网络赌博诈骗的黄某,后黄某向二人表示若二人能够帮助黄某办理并提供银行卡,就可以获取高额利益。张某和刘某按照黄某的要求提供银行卡以及相应的证件,经查明,黄某利用二人提供的银行卡从事结算网络诈骗资金,故张某和刘某的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遂依法根据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出现“高额回报”项目时一定要留一个心眼,切勿为了所谓的高额利益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否则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